保护举报人反贪腐一个必须的存在
李华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本月4日公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该规定制定于1996年,时隔13年后,于今年4月8日修订,日前正式公布实施。修订本增加了网络、传真举报等新途径,着重细化了检察院内部对举报线索的管理。最关键的条款是,强调保护举报人,严禁泄露举报人一切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可追究刑责。(南方都市报 2009-05-06 09:34:10)
说举报是为了发泄个人的私愤,或是路见不平的那种狭义之士所谓,或是眼看不顺眼必将其拿下而后快。总之,反贪腐的举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不论是处于何种目的,在客观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惩防官员贪腐的过程中,举报人就是检察机关的同盟力量。最高检的一个统计数据显示,2003-2006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0万件。其中,查办职务犯罪的七成线索来自于民众举报。因此说。举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那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少的反贪事件,在很多的时候多少以举报而最终得到突破整个案件缺口的。而似乎是人们都知道了什么叫做官官相互的说法其实并不是一个闲谈。笑谈,而是在实际上就是存在的一个现实,那些为官者的利益在彼此纠缠之后,是很难有突围者的,除非是这些人的良心发现,因为不是这样的话,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带病提拔的先例,继续源源不断在组织部门的视线之内被如此看重。
可是因为举报而遭受打击的则不再少数,这些人是真正要维护正义的,是真的处于党的百年大计 考虑的,但是这些人会说被那些把持权利的人,视为心头之刺,是眼中之钉。因此一旦举办成功的后果是不堪想象的,因此竭力打击举办者就是很自然的的事情。
尽管举报人为反贪腐贡献良多,但由于保护不力,他们遭报复的事例不胜枚举,其境况令人担忧。曾举报慕绥新、马向东等沈阳贪官的周伟,因举报换来两年劳教,“慕马”彻底倒台后才被释放,而之前被剥夺的待遇迟迟未恢复。曾同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抗争八年的郭光允,也受到了劳动教养、党内处分、职务待遇被取消,甚至被抄家等迫害,程被撤职后,郭光允仍未及时“平反”。
类似举报人动辄被送进冤狱,甚至在贪官被惩办后仍承受不公正待遇的情况,还有很多很多。据最高检的统计,仅仅是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的严重伤害报复案件,全国每年发生的数量,在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而近年已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
因此,对于那些打击迫害举报人的被举报者,其打击的力度就不应该轻描淡写,更不能奢望,用一个什么完美的举报系统来成全那些举报者。而且我们还知道一些检察机关,在得知了线索之后,或是内部有内鬼而泄密,或是有些是因为不慎而使得举报者的身份不慎泄密,这些种种因素,都是必须健全举报制度的需要之必然。
举报人恶劣的安全状况衬托出反贪腐的境遇,而那些恐惧本不该存在。
举报,为什么要隐匿,那是因为打击举报者的环境,不会因为有了高检的规定,就会使得不再会有打击举报者的事情发生,而且此时会越演越烈,而且其手段会更为隐蔽和智商更高,因此不要指望因为什么有了救济通道举报人就不会影响他的正常生活,或是对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协调,也是一个十分具体的问题。主导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类是黑恶势力,一类是被举报官员所能动用的权力资源。而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类也会结合在一起。即便出台了举报人保护规定,也不能轻率地认为针对举报人的迫害就此消散。检察机关内部高度管制举报线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检察院环节的泄密,但随着线索和案件移交纪委监察部门、行政及执法机关,举报人被暴露的风险就增加了。
举报人和被举报者这之间的关系是你死我活的,是不可调和的,而作为检方如何协调,实在也是在具体考验反腐机制的具体执行力。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