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近日,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法律的神圣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损害。许多国家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保证法庭秩序,都设有“藐视法庭罪”。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将“藐视法庭罪”视为一项为法官独享的特殊权力,认为舍此罪名就谈不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虽然一个“操”字因其过于“简洁”可以作出多种理解,但其“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对该男子处以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似乎并无不当之处。
可是,看看新闻之后数以万计的跟帖,网民却大多站在写“操”字男的一边,不是为“操”作辩护,就是痛骂法官无良。何也?
想来,该男子写“操”这样另类的上诉书时,心中并不一定想故意侮辱法官,更多的是发泄心中的愤懑不平之气。广大网民站在“操”字状一边,可能也是心中早就对司法公平公正心怀不满,想借这个机会来表露自己的积怨。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公众普遍对法官公正执法持怀疑态度,让我们看到了一道深刻的社会裂痕;公众普遍对司法公正心存疑虑,显然暴露出了深刻的社会危机。一旦司法公正的底线失守,社会公正的基础必将沦陷。诚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必将荡然无存。
其实,“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早已在民间流传,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指责之声也在民间普遍存在。不可否认,有关部门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治理司法腐败做了大量工作。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却迟迟难以落实。人们曾经寄予厚望的判决书上网,就受到有关方面的极力阻挠,一直不能实现。一方面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又迟迟难以落实,单凭法官的自律和司法系统的内部监督,我们又怎么来避免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司法公正又怎能落到实处,法官又怎么来自证清白?
只要人们对司法公正心存疑虑,即使法院能够树立起“权威”,也不见得能够让人们对司法心存敬畏,顶多只是让人们对法院心存畏惧而已。写“操”字的陈姓男子和数以万计站其一边的网民,足以让司法部门深思还有哪些工作做得不够。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作为法官更应该掂量掂量“人民”二字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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