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都取消了价值金额的规定,但从实际操作层面讲,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却缺少了可操作性,表现在同样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在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部门其使用寿命有的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或者超过12个月,有的则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者12个月,导致企业判断困难,也导致了企业在纳税上和税务机关的分歧。比如:小型工具扳手、钳子、电钻等,价值不高,数量可观,但对一些企业而言,其使用寿命超过规定的标准,但若作为固定资产似乎不太合理,而作为税务主管部门其判断上容易出现人为因素。
再看对折旧的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准则这样规定更能体现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而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联系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那么实际工作中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固定资产按几年计提折旧?如:一般工具执行上述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又如:电子设备执行上述 5、电子设备,为3年;可以看出,折旧年限明显偏长,与固定资产的定义不相吻合,需进一步细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