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同无住所的个人,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由于其工资、薪金的来源不同,如源于境内、境外,或境内外;在境内居住的时间不同,如不超过或超过90日(一季度),不超过或超过183日(半年),超过一年等,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问题上,规定的也就不同。
案例
在我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名来自外国的职员,情况如下:
(1)与我国未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外籍人A某担任我国境内该外商投资企业市场销售部经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该企业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000元),该个人1999年度在境内履行职务实际工作244天(8个月),在境外工作121天(4个月)。其在境外期间共取得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0元。
(2)日本人B某担任该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部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8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250元),该个人1999年度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40天,有25天出差在境外履行职务。其在境外履行职务期间,外方公司支付工薪收入2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625元),我国境内企业仍照发工资。
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A某和B某199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规定,来自所在国家和我国没签订税收协定的A某,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了超过90日(A某实际244天)不满一年,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和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要纳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A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 33000)-4000=39000(元)
(2)月应纳税额=39000×25%-1375=8375(元)
(3)199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375×8=67000(元)
日本人B某199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340 25)而不超过5年,其
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均要申报纳税,但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25天)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故B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 41250)-4000=45250(元)
(2)340天应纳税额=(45250×30%-3375)×12×340/365≈114016
(元)
(3)离境25天应纳税额=[(8000-4000)×15%-125]×
25/30=395.8(元)
(4)1999年应纳税额=114016 395.8=1144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