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后来新员工吗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后来新员工吗

沈律师好,我有一个问题,我们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对于后来的员工可以适用吗?如果不能适用,不能就因为一个人再从新制定吧。另外,还想问一下,如果流动员工特别大,以前制定规章的员工都走了,以后来的员工仅仅也是公示吗?如果这样的话,成立一个公司,先招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这也应该是合法的吧,但是这样做,明显可以损害职工的利益呀!

沈斌倜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单位依据合法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那么是对劳动者有效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关系着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是新员工没有参与原来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原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他吗?如果不适用,就如问题所提,那么是不是说单位每来一个新员工,该规章制度就要重新制定呢?如果可以不用重新制定而自然的适用新员工的话,是不是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等一系列问题。

沈律师的答案是: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新员工,前提是想新员工公示---即向新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问题中所担心的会不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是确是不好操作的,因为前规章制度并不是自动适用新员工的,需要向新员工公示,新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劳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谈不拢,劳动关系无从建立,也就不存在损害后来员工权益的情况了。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资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多一些,而一些处在技能不高,专业性不强岗位的员工“不好意思”或者“不敢”提出异议,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大有所在。在此,沈律师只能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是有空可钻的。

解答人:北京劳动仲裁专业律师-沈斌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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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友精彩评论:

胡儿十岁能骑马:“只要有程序上的 公示,那就符合了劳动法的规定.至于那些因其他原因,而无法表达.不敢表达自己真正内心意思的劳动者,确实大量存在,这是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必然结果.对于此,法律确实爱摸能助.
所以,借用一句话:法律不保护上权利上的沉睡者,劳动者还是要积极关心自己的权利,该维权要维权,该知情要知情.

胡儿十岁能骑马新浪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jiangxia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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