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1日至14日,吉林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天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一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开审理。
11日早上六时许,法院周围便拉起了警戒线,戒备森严。
笔者通过“五道关口”的严格检查,终于坐在了旁听席上。
九时,庭审开始。公诉方认为:海天公司投资“叔十二碳硫醇”生产项目有高利润、高回报为名进行集资诈骗活动,诈骗人数3.5万,涉案金额8.6亿;应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王希田等24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然而不知为什么,在海天案发以来,大部分新闻媒体均以海天涉案金额18亿、19亿进行报道。此次开庭后,一些媒体仍然以海天非法集资18亿进行报道。
在被告陈述过程中,原海天公司董事长王希田脸上写满自信,慷慨陈词,全然不像是在接受审判:“海天公司是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备案的合法的民营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得到了省、市、区三级政府及领导的大力支持……”当他讲到这里,被法官言辞打断,使他不得不改变话题,讲起了新龙化工厂叔十二碳硫醇项目……
笔者发现,不只是王希田,在其他被告人的陈述中,凡提到省、市政府及领导的支持,均被法官打断。旁听席上便是一片唏嘘声、质疑声:“为什么提到政府、领导支持就不让说了?”“如果没有政府和领导的支持,哪会有那么多人投资?”……
王希田说,民营企业融资难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我跑遍各大银行贷款不成的情况下,有律师提议黑龙江牡丹江某民营企业就是以民间集资的方式创业并取得成功的。于是我到牡丹江学习民间集资方式。回来策划并开始操作,将公司员工亲戚朋友的资金吸收进来。几十天后,公安机关指出这种行为违法,公司便立即终止,并清退集资款项。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增资扩股。形成了公司、股东、委托投资人三方关系,即委托投资人通过股东向公司投资。我自认为每一步操作都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认为没有犯罪,却不知为何被起诉……
话音刚落,一位法官大声说:我就不明白了,自己犯了罪都不知道吗?……
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在陈述中也分别阐述了海天公司集资合法的观点,并对集资诈骗予以否认。崔有志说:“海天投资人都叫我海天第一人,也叫我海天第一大傻,我在海天投资最多,有时有投资人出局,我就用自己的钱来返还(出局人)。我把自己家六七百万都投资进去了!我来海天就是看着自己的钱……”崔有志还说,“哪有诈骗别人的人把自己的钱都投进去的?如今我是倾家荡产,现在连生活费都得女儿给,公诉机关说我诈骗,我到底诈骗谁了?”
在崔有志陈述快结束的时候,法官突然问:“你现在认为海天能成功吗?”崔有志信心十足地回答:“能!”法官说:“你真不愧是海天第一大傻!”
在举证质证、交叉讯问等环节中,证辩双方也分别阐释了自己的观点。法庭辩论阶段双方更是针锋相对,辩论异常激烈。
公诉方认为海天公司集资行为没有通过金融部门的批准而擅自集资,谓之非法;而辩方则认为海天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增资扩股,不必要由金融部门批准,且王希田的集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谓之无罪。
公诉方以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材料证明新龙化工厂年生产叔十二碳硫醇最多只能有0.6吨,而且与项目发明人签署的补充协议:“技术转让方不负任何责任,风险由甲方承担。”充分说明了该技术工业化是无任何保证的,生产装置能不能正常生产也是无保证的。由此得出结论:新龙化工厂为非法集资的道具;而海天则有环保、建设等国家职能部门的批复等书证,并有试车成功、生产出3吨叔十二碳硫醇产品为物证。王希田解释说补充协议意在挽留发明人薛连海。试问,如果是道具,如果不是真正生产,何必用心良苦地挽留发明人?
公诉方认为海天公司在美国买壳上市是幌子,而辩方则提供了2006年12月15日新龙化工厂在美国成功上市的事实依据。对于公诉方的这个说法,王希田感慨到:“听了这些话,我的心都在颤抖,这些摆在面前的事实,公诉人都能说是假的,我还有什么话可说?!”
另一些被告,有的是海天的股东,有的是委托投资人,他们均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集资的数额和人数远远超过实际数额,甚至有叠加现象,这便违背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办理海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本金计算”的规定。对此观点,公诉人称吉林永泰会计师事务所是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所审计的结果真实可信。而辩方的一位律师则称,再有资质的审计也会有算错的时候,就象工商税务等证件齐全的工厂也能生产出劣质产品一样……
在此,我们有必要展示一下吉林永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部分说明:
……5、由于账目不完整、不连续,海天公司集资收入金额户数、人次、出局金额、出局人无法审计,对于转存金额、所得代理费、利息及集资损失额,只能根据仅有的资料及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登记表数据统计上述情况。因此,最后确认集资收入金额含几年来海天公司集资的转存数,与实际存款数有巨大差额。
既然如此,辩方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王希田涉嫌集资诈骗8.6亿的金额不能成立。
法庭体庭时,一些投资人议论纷纷:“海天融资之事,如果04年得到妥善处理,王希田今天何至于遭这二个大罪状的指控?老百姓何至于受这么大的连累?”
“如果当初没有洪虎‘协调解决’的批示,没有领导们同意不作处理的签字,没有检察院的撤诉和法院的同意撤诉,没有再融资后政府的一系列扶持,王希田何至于倒今天这么大的霉,我们投资百姓何至于受这么大的牵连!这难道不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恶果吗?”
“公诉机关应遵循一事不能二诉的法律原则,既然04年已经做过审查而未下不法结论,既然海天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不应再对海天第2次提起公诉。一事作前后两判,其后果有天壤之别,别说百姓难以接受,以往扶持海天的政府和政府官员也不好接受。这等于政府在自损。另外,只抓误入禁区的民,不治放行和默许的官,无异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全社会都不能接受的。”
——投资百姓对法律的理解越来越深了。
当张星水律师为王希田做无罪辩护宣读辩护词的时候,旁听人员中有些投资人泪流满面,他们认为张律师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尽管法庭纪律规定不许鼓掌,辩护词宣读完毕,分法庭里却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且维持纪律的人员也未阻止。
从这雷鸣般的掌声中,我们分明听到了人民潮水般的呼声,这是民意的象征,是人民愿望的充分体现。我们的党和政府三令五申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生的关键是民营经济,而从海天公司一路走来,我们看到了民营企业生之多艰。民营资本的运营需要政府的引导、扶持,需要法律允许之内司法的包容,而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将其扼杀在摇篮里。所以在政策背景下、法律框架内,我们期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并人性化的判决,能象孙大午民间融资案一样有一个多方共赢的圆满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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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海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