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14)


  这里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一、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