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开始实施,其中第35条就明确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辽宁的这起诉讼,政府负责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实是显而易见的,但为何好的条例却得不到实施呢?这是值得上一级政府部门好好反思的,是不是应该立刻责令铁西区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呢?
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一些地方政府被起诉,他们并不害怕上法庭,也不害怕败诉,他们只害怕上级部门的问责,在某些政府官员心中,行政处罚大于法律判决、上级官员大于法官,这种心态让人担忧,是不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