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杭州交警论证,证明牛顿定律是错误的


不是危言耸听,我是有事实和逻辑根据的。

事实如下:


1 交警部门:胡斌时速大概70公里。

2 现场目击者:谭卓被撞出20米远,5米高

3 肇事车辆挡风板严重碎裂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应用牛顿定律和动量守恒定律计算推理如下:

由于很多因素过于复杂,因此很多因素忽略不计,采用近似计算

自由落体位移公式:s=(1/2)*g*(t^2) g是重力加速度


5米高,上升和下落时间t=2秒

另外根据v=gt可知,即时上抛速度大概是10米每秒,即垂直时速36公里




水平位移20m,s=v1t,v1是平均速度

可得v=10米/秒,就是时速36公里,但由于碰撞非弹性,大概估计瞬时水平速度v2=72公里/小时




因此被撞者瞬时速度为V=平方根(v1*v1 +v2*v2)= 80公里

这与第一点矛盾,时速70公里的汽车不可能将被害者撞出80公里的时速。根据车辆损毁,如果人肉撞玻璃能碎成那样,时速估计要120公里以上。





上面假设有两点,第一是对瞬时水平距离的估计。但根据车辆损毁情况看,这个速度估计是符合事实的。因为80公里/小时的血肉之躯难以撞破挡风玻璃。而交警的信息发布权威性不可辩驳。

另外一点就是谭卓的静止假设,如果推翻这个假设一切迎刃而解。




结论

必定是谭卓以每秒40公里左右的速度,与三菱跑车发生了面对面的对撞。

40公里左右的速度意味着11.1米/秒,如果恒定这个速度,百米仅需要9秒。而事故双方必定是有了刹车动作,因此估计谭伟当时速度在15米/秒以上,这速度在奥运历史上还没有过。跑一次估计能跑进去8秒。

很遗憾的向大家宣布,世界上跑得最快的人丧生于本次车祸之下。同时为交警的辛勤数据调研工作致以最诚挚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