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就业】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2009年3月11日,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该文件对2006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做了较大改进。为了帮助大学生更好地理解本政策,现做以下解释。
 
问:新政策在原来政策的基础上有了那些改进?
答:(1)增加了学费补偿,适用的学生范围大大增加,体现了公平性;(2)增加毕业生享受优惠的就业范围,从原来的12省市增加到现在的22个省市。(3)每年代偿的比例全部改为学费和助学贷款总额的1/3。
 
问:那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的资助?
答:新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问: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名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
 
问:新办法中,增加了在那些省市基层就业可享受政策资助?
答:新政策增加了中部地区的10个省。即: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
在湖南、湖北和海南省中所有地区的基层就业均可享受该政策优惠,而不是指原来的三个省中的仅几个地区。因此享受政策优惠的范围大大增加。
西部的12个省: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问:新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如何界定的?
答: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艰苦行业生产一线。
 
问:一次就业分配符合申请条件,该如何申请?
答:第一批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份,[2]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复印件一份(协议书中必须有3年以上的服务期限)。学生毕业前提交以上材料。
 
问:一次就业地点不符合申请条件,二次就业分配符合,该如何申请?
答:每年12月初将以下材料邮寄至学校,由学校汇总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份,[2]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复印件一份,[3]《二次就业分配证明》(原件一份),[4]与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服务期限的协议原件一份(仅适合于三双协议中没有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另外,申请材料中务必提供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电话,以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审核材料,一旦联系不畅,都有可能被认为材料不合格而失去资助资格。申请材料也要务必夹带学生个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及时通知是否获批。
 
问: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在没有通知学生获批前,应继续按照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的规定还款数及时还款,以防止产生不良的还款记录,这都会被记录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以后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问:代偿申请时工作在点位于中西部基层,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获批后被单位调至其他地方,新的地点不再符合基层,是否可以继续获得代偿?
答:可以,但仅适用于单位内部的正常工作调动。
 
问:代偿获批后,工作未满3年,但要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例如要继续攻读学位或更换工作单位等,该如何操作?
答:(1)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书面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2)学校将申请材料及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前获得的代偿费用,国家不再追回。(3)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还款协议,由毕业生自己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4)就业单位凭与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或者学校出具的停止继续代偿学费的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