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一条中所讲的“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这些都是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使大学生更加清楚这些优惠政策,我们在这集中专门加以解释。
问: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给予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四个方面:
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⑵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⑷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
⑴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政府投资开发的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⑵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由国家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按月发放的一种岗位补贴。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⑶目前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从事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绿化环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就失业人员的服务报酬。由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社区的保洁、保安、车辆看管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服务报酬由社区统一向受益的社区居民收取筹集。
问:什么是生活补贴?
答:是国家对生活贫困的城镇居民或下岗职工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给予的生活费补贴形式。
生活补贴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国家正常开展的对生活贫困的城镇居民或下岗职工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给予的生活费补贴;第二种是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时为使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不受大的影响而给予的价格补贴。
从居民生活的补贴方式划分两种,第一种是明补,即国家直接给居民发放货币,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第二种是暗补,即先补助生产单位一定的价差,然后这些单位的商品或服务按低于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如水电、房租、公共交通的费用补贴即属这种形式。
问: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在《通知》中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其中: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上述这两条已经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对象和范围解释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