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拾金”的法律分析
付明德
40岁的清洁工梁丽,因“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消息一出,顿时遭到网友的强烈质疑。也有专家称该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既然该案受到如此关注,就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分析该女工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一、根据报道所提供的情节,该女工不构成盗窃罪
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主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之行为,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从公开披露的情节来看,梁丽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
报道称“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如果这段报道属实,则梁丽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盗窃罪。
从客观方面来讲,梁丽没有实施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之行为。
首先,从报道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梁丽是拾得遗失物,而不是窃取公私财物。因为梁丽第一次看到那个小纸箱时,“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此时,梁丽并没有采取秘密的手段将该小纸箱窃走。而梁丽“得到”那个小纸箱是在“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后,也就是说该小纸箱的所有人将该小纸箱遗失了。从梁丽这方面而言,由于“左右”“没有人”,而且该小纸箱就在垃圾箱附近,此时梁丽自然有理由认为该小纸箱是被他人丢弃的。因此此时梁丽取得该小纸箱,不属于秘密窃取。
其次,梁丽将其“捡到”小纸箱的消息多次告诉了其同事,并没有进行隐瞒。因此也不符合秘密窃取之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讲,梁丽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故意。
报道称“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这句话,非常清楚的表明梁丽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之故意。
而且从梁丽早餐与同事谈起捡到纸箱并认为是电瓶、同事马某提出“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这些情节来看,梁丽并没占有该财物之目的。
因此,梁丽之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
二、梁丽之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设定了侵占罪。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失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拾得遗失物构成侵占罪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
2、数额巨大;
3、拒不交出。
梁丽之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应当不存在任何疑问。如果构成侵占罪,就必须同时满足“1、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2、数额巨大;3、拒不交出。”这些条件。从报上来看,梁丽对于纸箱的态度,无非是“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并不存在拒不交出之想法,也无拒不交出之行为,因此梁丽也不构成侵占罪。
三、马某和曹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报道称“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根据这一情节,应当认定该二人有非法占有该财物之主观故意。而此时该财物的管理者应当是梁丽,而报道并没有说明马某和曹某是否将其拿走首饰之行为告诉梁丽,如二者在没有征得梁丽之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其行为就符合秘密窃取之要件,因此马某和曹某之行为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以上分析的依据是网上的报道所提供的情节,如果网上报道的情节不完整,则以上分析就有可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