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性侵幼女的公职人员有救了!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被批准逮捕。
http://www.scol.com.cn/nsichuan/ybxw/20090509/200959234448.htm
备受注目的习水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起初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对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随即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认为是有意识地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应有的严惩。后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发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案件尚未有最终结论。如果习水性侵幼女案也参照卢玉敏案来审理,那些涉事公职人员连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拘留罚款就可以万事大吉!
这一重大“利好”消息对于习水性侵幼女的公职人员来说,固然是求之不得的,然而,我们却由此再一次痛心地看到,我国法律在某些地方显得何等的软弱无能,就像是一个让人随意拿捏的面团,可以按照极少数人的需要和意愿作出“恰到好处”的适用。宜宾司法部门借助一条司法解释,就十分巧妙地让卢玉敏轻松地逃脱了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的追究!
尽管相关报道中没有提及司法部门如何认定卢玉敏“不知道对方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细节,但是有关方面庇护犯罪嫌疑人的良苦用心倒是昭然若揭,可谓是用足、用活了法律,乃至于把公众全都当成了弱智。且不说从直观上能否看出何某是幼女,就是从卢玉敏的作案动机来说,即便他真的不差钱,如果不是何某有不满14周岁的“可能”,他会出手如此大方、一掷6000大钞吗?
如今,皮条客被批准逮捕了,身为国税分局长的嫖客却能够逍遥法外。这不禁让人又联想起前不久成都李某偷窥女邻居而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的事儿来,虽然这些案例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却总是让人忍不住想大声诘问:在法治社会,理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为什么一些地方还会屡屡出现适用法律的冰火两重天怪象?司法公正、公平正义都哪儿去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切实的保护?
习水性侵幼女的公职人员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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