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技管理角度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文


 

   为了加强政策导向,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实施,受到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关注。笔者鉴于工作需要,从网络获得许多财务专业人员对该文件的解读,学到了很多知识。在与当地经委、科技、国税和地税相关管理人员沟通以后,在此不揣鄙陋,从企业科技管理的角度,对116号文进行诠释,希望对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有所助益。
    一、深刻理解116号文件的新内容
    116号文汇集了此前许多文件的相关规定,并进行细化,所以核定范围更精确,实施内容更可行,主要内容包括
    1、厘定受益企业范围
    按照116号文规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在该政策的受益范围之内,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看出,这里有三个标准:一是企业属于全面纳税企业。“居民企业”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的国际通用的概念,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通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二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这是税法对应税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三是同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也就是说,即使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如果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仍不在享受该政策的范围之内。
    2、厘定研究活动范围
    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通常是指“三新开发”,即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按照116号文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三新开发”都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的研究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另外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还包括:⑴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的产品;⑵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而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⑶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⑷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⑸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等。
    3、厘定开发费用范围
    116号文对科技开发费用的规定非常明确,与通常科技管理和会计法则所规定的开发费用有所不同,主要包括: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活动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后两种费用需明确与科研活动的相关性);⑵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需要区隔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科研后勤人员排除在外了);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同时有其他用途的仪器和设备不在加计的范围内);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注意还是“专门”);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有一个“专门”);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⑻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不包括贿赂专家费,呵呵)。
    4、厘定科技项目范围
    按规定,加计扣除核算是按照项目而不是部门或会计科目进行归集,即没有项目就不能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项目技术和工艺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者对本省产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一般证明材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立项文件或者两院院士级别的专家鉴定证书);二是项目资料齐全,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和过程管理,并定期或在完成时进行总结。此外,对于委托开发项目,还需要提供合同、委托资金转移证明及受托方资金使用去向及证明;对于合作开发项目,还需要提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划分、双方资金投入和使用证明材料等。对于集团公司提取研发费用,且费用由不同公司分摊,用于实施重大项目的,需要由集团公司另外提供费用决算分摊表、分摊方法、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与合同。对于跨省的集团公司,其分摊费用加计扣除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对于省内跨市的,需由省国税局审批通过。
    二、合理应用科技管理的新方法
    按照新政策的需求,结合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实际情况,笔者在此提出企业科技管理体系需要构建和完善的一些必要内容。
    1、建立研发机构
    116号文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根据这项规定,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分清的项目,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研发人员如果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话,其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就很难准确、合理地计算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支出。如果划分不清的话,就将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如果成立专门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专门的仪器设备,则可以很明显地分清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加强项目管理
    除了通常的包含有项目提出、项目论证、项目实施、项目鉴定验收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外,按照116号文的要求,需要对项目进行更加精细的管理,包括:⑴对实施的项目进行内部编号,项目名称与编号在科技管理部门、技术研发部门、财务部、人力部备案,对于发生的每一项可以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都要在初始入账的时候注明是属于哪一个项目(可以在二级或三级科目体现);⑵严格管理项目材料,对于每个项目的起始、实施和终结都有据可查,尤其是研发项目的结束,需要企业总工签字,或权威专家鉴定等来确认项目的终止,在此之前的可列入研发费用,在此之后则进入生产体系;⑶对于委托开发以及合作开发,应与受托方和合作方研发人员进行沟通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对方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使对方的财务管理体系符合该政策的需求;⑷对于集团公司协调多个子公司实施重大研发项目的,前期合同、决算分摊方法等材料必须齐全;⑸加强项目的申报,对于内部立项的项目,要抓紧提报到科技、经贸、发改等部门进行科技立项。
    3、配备财务人员
    哪些具体的研发费用能够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怎样区分、研发费用最终怎么归集等等问题,都需要专业的财务从业人员来解决,因此,在研发机构里配备足够的财务专业人员非常重要。在具体实施管理的时候,财务人员可以是在研发部门工作,而属财务部门进行管理,这样,一是可以以这些人员为桥梁,加强了科技管理与财务管理之间的沟通协调;二是随时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三是解决了科技管理中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预决算、项目投资效益核算等工作的专业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