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廖宏浩 律师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以及野蛮拆迁行为引起的公众不满,屡见不鲜。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野蛮拆迁的目的是想利用拆迁后所取得的优势谈判地位,逼迫对方签订“城下之盟”,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近年来,国家从严控制了拆迁项目,要求开发商要合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同时国家严格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据拆迁方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决书才能进行强拆。这样就最大限度的遏制了法院成为开发商强拆帮凶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野蛮拆迁一旦得逞,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少数无良的开发商就赤膊上阵,自己动手强拆。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可是目前对这类行为很少课以刑事责任,往往是做点赔偿了事。直接让其有恃无恐,认为风险不大,值得去冒。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警示违法者,法律可能的惩罚不足以让野蛮拆迁者感到震慑时,野蛮拆迁之屡禁不止,也就毫不足怪了。
事实上,对于这些野蛮拆迁者课以刑事责任完全有法可依。自己动手野蛮拆迁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有关“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规定,依照新《刑法》第26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理应立案办理,检察院也应提前公诉并对不作为的公安机关行使监督权。广大被野蛮拆迁的受害者也可监督执法机关。
令人欣慰的是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去年就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他们在尚未与对方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以“钉子户”为由强行拆除对方的楼房。武汉市法院对野蛮拆迁的庭审,为依法保障“动迁户”正当权益、切实遏制野蛮拆迁,开了一个很好的示例。
在《物权法》早已生效的今天,必须有更多强制性的措施和方法产生,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