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奸宿我们的伟大女性、我们的“母亲”-----色狼强奸,官虎嫖宿,虎狼之中被猥幼女何时休!


 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年幼女生(图)

记者 陈强

  在以习酒闻名的贵州省习水县,这半年来有关“老师强迫学生卖淫”的说法被传得沸沸扬扬。中国青年报记者获悉传闻中的这起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在赶赴当地采访后得知,这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并非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但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

原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2009-04-03/070217539890.shtml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笔者首先强调和呼吁:

         鉴于邓玉娇案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案件,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应当组织精干力量介入其中,确保此案的侦查、审理,更公正、更详细、更客观,维护公民的权益和中国司法的尊严,防止因某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法律、挑衅民意,危害社会稳定。

         因为,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太多的秘密。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邓贵大根本不让邓玉娇走。不管是5月12日通报中的“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还是5月18日通报中的“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和结果:不让邓玉娇走,必须让她“服务”,必须把邓玉娇弄倒在沙发上!这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细节。如果仅仅是黄德智、邓贵大自己要满足兽欲,他有必要如此迫切和霸道吗?
    更重要的是,邓贵大级别高于黄德智,在黄德智看上邓玉娇而被拒绝后,邓贵大却火冒三丈,比黄德智更凶狠地逼迫邓玉娇,这正常吗?符合官场潜规则吗?这个消失的邓姓同事,果真是邓贵大的下属吗?如果是邓贵大的下属,他在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争执时,为何不帮助说话,甚至在邓贵大被刺伤时也不相助?黄德智还上前阻止了——这正是他作为下属的正常反应。
    还有:在5月12日的警方通报中,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注意这里的“我们”的表述,是复数概念,还要注意是“插言”。而在5月18日的通报中,这句话去掉了,变成了“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那么,主语缺失,如果按照字面理解为邓贵大本人,则是单数无疑。
    所有的这些疑点,把消失的那个人填充上以后,看看会发生什么?

http://www.chinavalue.net/NewsDig/NewsDig.aspx?DigId=34589

 

医院院长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

 涉嫌“破处”医院院长被刑拘(嫖宿幼女一案

原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2005-05-16/05025895759s.shtml

  新华网成都8月11日电(任硌刘忠俊) 记者从四川仁寿县法院获悉,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原仁寿县传染病医院院长杨文才嫖宿幼女一案,经过审理,犯罪嫌疑人杨文才被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嫖宿介绍人邓建国被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小梦、小英(已被收容教养)商量决定找处女去卖淫而 获取钱财。两人将仁寿某中学的小花(案发时未满14周岁)骗到县城邓建国管理的蓝宝石按摩院叫邓介绍卖处,随后邓叫来杨文才并讲好价钱,事后杨文才给了2000元处女费,小花得到了500元。同月13日,小梦、小英又到学校找到小雅,以诱骗等方式将其带到县城清源旅社,邓建国随即打电话叫来杨文才,经杨文才检查小雅确系处女后,杨将小雅带到绿岛山庄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小雅身体大出血。事后杨文才拿了2000元给邓建国,并叫其给小雅买消炎止血药,邓建国在扣除400元后,将1600元交给小雅时,被小梦全部拿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才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其犯强奸罪,被告人虽有强行与被害人小雅发生性关系的一些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文才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人杨文才只有嫖宿的目的,没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缺乏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邓建国为幼女卖淫牵线撮合,介绍嫖客杨文才,并将其管理的蓝宝石按摩院提供给被告人杨文才进行嫖宿,从中讲价还价,获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且介绍、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文中女孩全部为化名)

弱女子遭遇老汉多次强奸

                 为求物证,被迫生下一女婴

       东方网1月6日消息:近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获悉:家住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一弱智少女梅花(化名)被同村一老汉多次强奸,以致怀孕。为求物证,被迫生下一女婴。让人吃惊的是,当该老汉得知DNA鉴定结果时,甚至很高兴,认为他有旺盛的生育能力。目前,该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全文阅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o/2005-01-06/19394741070s.shtml

两女生宿舍里遭强奸

                       老师说她们是在作秀

      (记者杨昌平)“我被歹徒强暴了,学校不但不帮我,还指责我报假案,是在讹诈学校……”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杨珏(化名)为此把学校告到海淀法院,要求退还8000余元学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万元。

全文阅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2003-11-28/16121209348s.shtml

我是交通部派来的

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

       10月28日晚,深圳1名中年男子欲将1名11岁女童拖进洗手间内猥亵。当女孩父母回头找该男子讲理时,男子竟叫嚣“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经网友证实,这名男子是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

全文阅读链接:

http://shehui.daqi.com/bbs/00/2296121.html

辽宁一富翁连续强奸8名少女 买通公安逍遥法外

--------原辽宁辽阳公安副局长因嫖宿幼女

       中新网1月10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辽宁省辽阳市某企业董事长吕宗大强奸、嫖宿幼女案发后,辽阳市公安局众多人员随之落马。日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判处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介绍,在为吕宗大(已执行死刑)强奸罪开脱的案件中,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30万元。包括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支队长赵克慕等在内的其它8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及罚金。

  法院另查明,富龙枉法办理一宗诈骗案,受贿10万元;在明知幼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违背幼女意愿,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1名幼女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杨力)

原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2003-02-19/1233914149.shtml

 派出所所长警车内奸杀少女被判死刑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02-12-30/145924316s.shtml

银行保卫处处长孙彦在警车里强奸女青年”一案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03-01-31/0210894151.html

为何国税局长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

 邬海波 解读:

国税局长嫖宿幼女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堂堂局长如此被抓,至少应该来个拆职查办处理。这些有实权的人嫖女人,要么是别人的性贿赂,要么是花公款嫖。

 

---------无言无语    “前有色狼  后有官虎”

--------------------色狼强奸,官虎嫖宿,虎狼之中被猥幼女何时休!

 嫖宿幼女全接触http://news.baidu.com/ns?cl=2&rn=20&tn=news&word=%E6%CE%CB%DE%D3%D7%C5%AE&web=5&ct=1

 

无言无语    “前有色狼  后有官虎”

------色狼强奸,官狼嫖宿,虎狼之中被猥幼女何时休!

嫖宿学生乃至幼女现象

昭示社会某些底线的失守

            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贵州习水涉嫌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一审开庭审理。据悉,遵义市政法委书记已明确表态并提出要求:嫖宿幼女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必须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

      如此表态和要求确实极其必要。嫖宿幼女而且成为窝案,令身在远处的人们都不寒而栗,不客气地说,这更应是当地的耻辱。

      目前人们所企盼的,是对那些案犯要准确定罪,该定嫖宿定嫖宿罪,该定强奸就要定强奸罪。不过,针对此案,仅仅关注对案犯的惩处结果,显然又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还应该从更多的角度解析这一令人发指的恶劣案件,彻底寻找该案件之所以发生、之所以累积成如此窝案的原因,以期亡羊补牢。

      发生这样的案件,容易理解的直接原因,是当地法治不彰、吏治不善、某些人道德败坏、存在着不良的社会风气等。正如4月8日《人民日报》评论所指出的那样,作为近年来地方官员集体犯案的一例,此案反映出的对法律的漠视、对道德的践踏,令人震惊;而此案调查过程之曲折艰难,也令人深思。但进一步说,法治不彰,吏治不善,道德风气败坏,就嫖宿幼女案的发生而言是诱因,但这种局面本身,同时肯定又是某些事件的结果。换言之,这应该不是孤立的现象,这种现象背后一定是种种社会问题的交织。习水某些买春者竟然将黑手伸向了在校的幼女,是不是与当地社会发展不均衡、贫困过于悬殊有关呢?

      在当下的大环境中,卖春业发展到如此畸形地步,令人无法不感慨,因为嫖宿学生乃至幼女现象,昭示社会某些底线的失守,昭示道德、法律和家庭、学校等多种力量的失灵。然而,当社会失去了底线、当道德和法律的力量失灵,社会相对健康的发展如何才能保障?社会发展到这样的地步,显然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用幼女来采阴补阳

龌龊思想又是如何形成的?

        “习水嫖宿幼女案”庭审结束已有时日,关于被告的情况,各方都是三缄其口。记者采访得知,被告之一的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民曾因涉嫌嫖娼被免职,后又重新任职。

      习水案让我们感到尴尬的是,案情如此重大,但各界对案件内幕的了解远远不够。很多东西都只是露出了冰山一角。比如,作案的动机到底是什么?有分析指出,是为了“采阴补阳”。然而,用幼女来采阴补阳的龌龊思想又是如何形成的?当地有多少干部存在着这种恶劣的思想,目前仍然是一个谜。

      当年克林顿事件,全球舆论闹得沸沸扬扬,相对于克林顿当时尴尬的处境,中国的一些干部发出了同情克林顿的声音:“不就是和一个实习生有一腿,这多大点事啊,美国人太不懂得爱惜干部了。”这种声音很有代表性,我们一些地方,干部“作风”有点问题,一些监督部门、同级或上级领导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最多也只是私下提醒一下:“注意影响。”

      犯事的腐败官员往往以“红颜祸水”为自己开脱,而事实上,女人已成了腐败的一个如影随形的受害群体。而更可怕的是,这种受害面已扩大到了幼女。回到“习水嫖宿幼女按”,笔者不希望听到的最终解释是:个别变态的官员有恋童癖。我们最需要反思的是,官场的文化氛围到底为此案的发生提供了怎样的腐败土壤?几名嫌疑人之后,还有多少人对此应承担责任?

 林嘉祥亵童案,

  警方为何如此"理性"?


   警方以林与陈的肢体接触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为由认定林嘉祥W X罪不成立,难道一定要通过小姑娘遭遇切实的侵犯才能够认定W X吗?此种机械的、物理的认定思路本身就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已经成为过街老鼠的林嘉祥可能逃脱惩处。11月5日,深圳市公共安全专家局通报深圳海事局原party组书记林嘉祥涉嫌W X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为,林与陈的肢体接触,“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由此认定,林嘉祥W X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这样的理性认定不免让人生疑。按照警方的说法,W X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那么,林嘉祥当晚的举动如何能够证明不是在寻求刺激?如何能够证明不是淫秽行为?接触“肩膀靠脖颈位置”,就一定不是在满足自己的性欲了吗?

       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姑娘,在公共场合遭遇一个五大三粗的陌生男子粗暴侵犯,而pol.ice却认为这种触犯没有触及敏感部位而轻描淡写,仅仅认为是“行为不当”,难道一定要通过小姑娘遭遇切实的侵犯才能够认定W X吗?此种机械的、物理的认定思路本身就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进一步讲,深圳警方居然以陈小朋友能够摆脱“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的林嘉祥的纠缠,来证明林并非意图不轨,不知道这是哪来的荒唐逻辑!小白兔逃脱了大灰狼的魔爪,居然也成为小白兔没有受到伤害的理由,真是咄咄怪论,只能让人怀疑警方是不是在有意开脱。

        警方一再强调林嘉祥的醉酒情节,其实,从常理推断,所谓醉酒论并不成立。为什么?当晚林并未有场面很大的应酬,只是与一位女士小酌,两人世界,大体上没有强迫饮酒的可能。至于说林喝下了八两白酒就属于醉酒,那也太不了解我们的party政领导干部了,也太小瞧了这个群体的酒量。

       要之,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真相,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作一回事。也是,当今世界,比掐脖子恶劣得多的侮辱女性的行为,我们还见得少吗?

当案件由刑事案降低到治安案件后,网上传言的林嘉祥近日企图与家属协商,通过花钱来“私了”这件震惊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的可能性就进一步增高。我以为,这不是一件可以通过花钱“私了”的事件,如果林嘉祥这次成功“私了”的话,那必将是对社会道德的再一次猥亵、是社会价值取向的扭曲、社会也无正义可言、也是为其他人做出了一次极坏的示范、更是对林嘉祥所宣称的“你们算个屁”的认可、从而也证明百姓还真是一个“屁民”。

  林嘉祥的这次所谓“失态”,其实是酒后的原型毕露;所谓“失言”,也是他的酒后吐其内心真言。他以为厅局级干部就可以为所欲为、他以为有点还不知来路的钱就可以胡作非为、他以为拿着百姓的纳税钱就可以对百姓说“你们算个屁”,这次一定要让他知道“屁”的力量,这也是对“林嘉祥们”的一个警告。

  我想问的是,此案即使是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如果是一个普通民众酒后做出与林嘉祥相同的行为的话,是否也可以在事发当晚被警方带走后,以去上海开会为由,担保外出而放行?一般地说,像这样社会影响不仅极大还极坏的案件,是不可能通过双方和解来协商解决的。因为该案是一件社会影响极大、并给女同造成心理阴影、主观恶意极为强烈的猥亵女童案件。即使在法律上认为可以通过“私了”来解决,家属能接受吗?社会能接受吗?“屁民”能接受吗?

  林嘉祥虽然已经既有权,又有钱,但用现代成功学的标准看,他还没有名。通过“私了”来解决对他来讲太低调,社会这次给他一个臭名远扬、遗臭万年的机会,也许他就会更为“成功”。林嘉祥既然为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那就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最大的范围内挽回不良的社会影响,给他认为的“屁民”一个交代,对社会担负起他应付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否则会有更多的“林嘉祥们”做出各种不同的“猥亵”社会价值取向和社会道德底线,甚至于挑战法律底线的事件。

  通过这事件,能够让那些“林嘉祥们”在潜意识中剔除百姓“算个屁”的概念、感受到“屁民”的力量,从此给自己的心灵来一次洗涤,认识到自己是人民的保姆,再也不敢脱口而出“你们算个屁”这样的屁话,也不失林嘉祥对社会做出的一次贡献。

  如果该案从刑事案降为治安案后,再以治安案件的“私了”方式来了结,我们真的无语了,恐怕连“屁”都没了。我们只能说,林嘉祥说对了,我们想错了。

正是有权力生殖器官联盟

在发生的化学反应所致

        易经曰: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作为公务员,应该是百姓的表率,牧养百姓安居乐安。不禁令人联想翩翩,這两宗亵童案,是个别事件,还是中国官场上确实是存在这类人渣?但官场历来都是藏垢纳污之地,奸淫鼠辈进贡钱财讨好上级官员,而上级官员按潜规则照样泰然处之笑纳,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权力生殖器官联盟,一起升官进爵发大财。
  
  如果不涉及官场权力斗争,要查处这类事件将涉案人员判刑,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卷,确实是难以登天。正如皮宗其称当时他误以为小女孩是服务员,酒醉之后认错了,就拍了一下她的肩。一个12岁的女孩能当服务员吗?这种不合逻辑的措辞,依旧是为官者惯有的思维模式,当大众是三岁小孩来愚弄,正谓其谙熟老子之学:是以圣人之治也,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则无不治矣。
  
  话虽如此说,即使是女孩家长提出合理的反驳,亦没有胜出的机会,因为他面对并非是皮宗其一个,而是皮宗其背后强大的权力生殖器官联盟。此权力生殖器官联盟,非属等闲之辈,如韩非子曰:夫马之所以能任重引车致远道者,以筋力也。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因此会动用官场政治力量,无所不用其极,攻其不备,一举严惩此刁民。你发一拳,我出一招的花拳绣腿,公平较量的招数,只是平民老百姓的幻想而矣。
  
  美国天主教神父亵童案件,纠缠多年,正是有权力生殖器官联盟在发生的化学反应所致。好莱坞大片《洛城机密》,达德利是警界的败类,这毕竟是警察局的一大丑闻,但最后为了维护权力生殖器官联盟,把他说成是勇战犯罪集团壮烈牺牲的英雄。神乎其神的权力生殖器官联盟。
  
  权力生殖器官联盟操纵下,民不与官斗,官要民死,民不得不死,或许是社会的一个真实写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成想造成此严重的社会后果
------是保护幼女,还是纵容犯罪?


  2006年2月2日,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体现所谓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不禁要问: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在偏向谁?是在偏向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女吗?还是偏向实施犯罪的男性未成年男人?此司法解释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在完全失去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并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的司法解释对广大的幼女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意味着幼女的人身安全不再有任何保障,意味着强奸幼女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意味着对幼女实施强暴而走向合法化。

  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本身就不存在情节轻微问题,幼女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个曾经被强暴的阴影将影响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将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做为大人根据什么来判断“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幼女因为不懂事而无法自我表白,但内心的极端痛苦是那些所谓的“司法解释”能够解释的了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而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其中就包括幼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本身就构成了对幼女的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难道我们的法律还要袒护这样的犯罪吗?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受到最大伤害的是未成年幼女,而不是未成年人男人,做这样的司法解释构成了对广大幼女的极大歧视,使幼女人身安全完全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我们的法律如果连广大的幼女都不保护,更何况保护妇女的权益?

  如果说当今中国还存在弱势群体的话,那么未成年的幼女则是最弱势的群体,她们最应该为法律所保护,保护她们不受任何人的伤害,包括不受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所谓男人的伤害,任何对幼女的伤害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谁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个司法解释是违背人性的,是不道德的,是对幼女的人身安全极大伤害,它将直接构成都广大妇女的严重歧视,最高法院必须立即收回这个司法解释,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延伸阅读:

比"官员嫖宿幼女"更可怕的是"秩序的真空"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毕竟,时间燃尽了伤者心中的希望之火、销蚀了民众心中的热望之光、吞噬着公权与法律承载的正义之花。贵州习水,这个早就因“四渡赤水”而承载太多历史重任的县城,这一次却因触目惊心的“嫖宿幼女事件”,而在各类媒体的报道、评论裹挟下跳跃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幼女”、“官员”、“嫖宿”……这些关键词足以构成一个情绪纷杂、想象无限、激愤膨胀的公共事件,而公共舆论形成的巨大压力也足以让这些“公职人员”付出沉重代价。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习水幼女悲剧”不过是诸多类似悲剧的又一个翻版,偌大一个国家、复杂的社会转型,各种非正常的、触及各类底线的悲剧,这绝不是第一个,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从重从严惩处”至多还人心一个公道、还伤者一份安慰,只要“恶之果”的孽种及其土壤依然健在,我们的孩子、那些孱弱的生命个体,就始终游弋在底线滑落的边缘。

  “恶之果”何以结出?“习水幼女悲剧”的来龙去脉道破一切。

  “恶之果”种于2007年下半年,组织者长达数月的铤而走险却安然无恙,不同官员、公职人员的纷至沓来、饿虎扑羊却逍遥法外。在“恶之果”的萌芽乃至成长阶段,罪恶无人问津、无法无天,仿佛在这里,在这座县城,权力突然失控了——— 权力的监督不见了,社会的监督失效了,舆论的监督睡眠了——— 直到极其幸运地得到省级高官的批示才峰回路转。“权力失控”可以是“权力肆意侵犯私权”,也可以是“权力缺位,拒绝监督”。有着这些“丰沛的土壤与养料”,“恶之果”何能不“茁壮成长”?

  不仅仅是这些。进一步考察,会发现“权力失控”的左右还有“公共治理落后”的“阳光雨露”。在信息社会,作为提供公共品的公权机构,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完善的机制,以便了解社情民意并作出积极回应与反馈。但在这里,这座县城,仿佛公共治理出现真空——— 长达半年的民间热议始终进不了执法机关“法眼”,任凭沸沸扬扬的传言扶摇直上,这一切如果不是公权机构捕捉社会信息的能力低下,就是严重脱离社会实际的官僚化气息严重。

  在社会层面,“习水幼女悲剧”暴露出一个不小的“辍学、逃学群体”,而这些群体的背后莫不是家庭、关爱的缺失。于是,在这样一个自生自灭的群体中,逐渐形成一种游离于学校、家庭、政府的“少男少女懵懂江湖”,“懵懂江湖”在一种原始的、古老的丛林法则下结出一个个开始畸变的精神世界。没有关照、没有制约的这种刚刚开始畸变的“懵懂江湖少年”,要么成为潜在的受害者,要么成为悲剧的制造者或帮凶。

  “习水幼女悲剧”的背后,若隐若现地呈现出一种“秩序的真空状态”:从权力监督、公共治理到“懵懂江湖的社会关照”,社会治理秩序在结构上出现立体化、多层面的薄弱甚至空白,这是比幼女悲剧更可怕的秩序之忧,因为这种秩序之忧绝非仅在习水一地。

  “习水幼女事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或社会事件,其背后的“秩序之忧”是更多“恶之果”的生存土壤,皮之将存,毛必附焉!


官员嫖宿幼女案究竟侮辱了谁?

  据报道,贵州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4月8日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人们相信法院能够秉公执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但是,对这一事件的追问远未结束,那一串串与此案相关的数据不容回避--这一有组织的嫖宿案,前后达2个月甚至更久;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

  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道德问题

  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虽然不像法律那样有非常明确的条文,但是道德在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德分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例如习水县嫖宿案那几个败类就违反了性道德。道德是人和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所以有人骂他们是畜生是无可厚非的。现在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为何约束力“变小”了呢?古代道德好像很有约束力,其中一个原因是国有国法家有价规。道德需要法律来保证,或者说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道德不受到歪曲。道德观念的淡化是现代社会不可否认的一个社会现象。但是道德问题关乎政治的稳定和民族文明的长远发展,不可忽视。对那些挑战道德底线的人必须加以惩罚,避免丑恶现象带来不良影响,否则社会秩序必然受到重创。

  2。法律问题

  很多人在争论案件中那几个人犯的什么罪,其实,无论是嫖宿还是强奸都是该叛重刑的,而且有关部门确实有必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强奸”“嫖幼”的区别,对于这件事严打还是放纵不言而喻。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由此看来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如果不能给大家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可能会引起类恐慌心理。我们不用举太多例子来佐证之,谁藐视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最严重的惩罚。不公道地处理恶人,恶人必定猖狂,甚至连比较善良的人也跟着走上邪路。

  3。法治问题

  法治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有法律不等于实现法治。法治是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古代的法律非常严酷,但是罪犯不一定少。如果老百姓吃也吃不饱,那如何能守法呢,而且那时候的法律只为统治阶级服务,谈不上实现法治。

  现代社会人们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制观念。社会更加公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正走在通向法治的道路上。法治社会不能有任何特权思想,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状态。例如选拔官员的方式要科学透明,并且制度化。古代为什么要考试?就是要通过考试来过滤掉没有修养,没有文化的人。被骂作畜生的人和“亲民爱民”离的太远了。一个连自己都管不了的人怎么能让他管大众呢,纯粹是糟蹋人。可眼下确实出现了公职人员“嫖宿”的现象,只能说国家走向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

  “如果不是省委领导同志做出批示,此案或许仍未水落石出,遵义公安局专案组的秘密调查取证也很难顺利进行;如果不是迫于上级命令和舆论压力,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很容易被当成"一般卖淫嫖娼"案件处理”,这说明在我国“法治”的观念还有待加强,监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之,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不简单是对几个败类做如何处置的问题,它的正确处理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生活幸福。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但是是非、黑白绝对不能颠倒,否则可能会解放人性中的很多黑暗面,仿佛原子的力量没有了约束,后果不堪设想。既然如此,我们首先从严刑一些“畜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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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年幼女生(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3日07:02  中国青年报

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年幼女生(图)
卖淫地点就在老司法局宿舍的3楼。


 

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年幼女生(图)
康倩自从今年正月十一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她爸爸说曾经用铁链把她锁在家里。


中国青年报报记者 陈强

  在以习酒闻名的贵州省习水县,这半年来有关“老师强迫学生卖淫”的说法被传得沸沸扬扬。中国青年报记者获悉传闻中的这起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在赶赴当地采访后得知,这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并非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但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

  遵义市公安局8名民警秘密调查10天

  去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学六年级女生李瑜母亲报案称,李瑜被某私立中学初一女生王清骗出后遭人强奸。

  长年在浙江打工的李瑜母亲告诉记者,她丈夫开长途货运车经常不在家,13岁的女儿李瑜由在老家的婆婆照料。有一天,李瑜突然对奶奶说:“天天都有人在学校外面抓人,好可怕啊”,在奶奶的追问下,李瑜才说出自己被男人脱了裤子欺负的事。婆婆立即打电话叫李瑜的母亲赶紧回老家,说孩子“出事了”。

  在李瑜母亲回习水的当天下午,她看到王清跑到家里来叫李瑜出去玩儿。李母听到两个小女孩在房间里嘀咕,觉得不对头,便揪住王清问个究竟。当李母从王清口中得知女儿确实被人奸污之后,就带着女儿李瑜和王清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李母说,报案后,她曾多次到公安部门催问案件情况,但“他们一直没有给我一个说法”。在等待两个月后,由于担心在当地被人报复,她便带着女儿李瑜到外地去了。

  同年11月月初,遵义市公安局马副局长突然打电话给李瑜的母亲,告诉她案件有了重大突破,让她赶紧带女儿回习水来辨认。

  李瑜的母亲至今还不知道,此案之所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是中共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崔亚东作出批示的结果。10月月底,拿到“尚方宝剑”的遵义市公安局专案组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10天后才向习水县领导通报“8·15”案件情况。

  10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卖淫

  经警方调查,2007年10月,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莉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于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莉的家中卖淫。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全部归刘某、袁某所有。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

  据现在某中学读初二的受害人王清回忆,初一下学期的一天,她的同班好友康倩带她去见康的“结拜姐姐”和两个社会男青年,他们把她带到矿中路的一个小巷子,康倩借口溜掉,王也想走,但两个男的对她又打又骂。“当时我很害怕,被他们逼着进了附近一家旅社的房间,一会儿来了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他锁上了门后就动手脱我的衣服,我吓得直哭……后来那男的知道我是初一的学生后,就没敢继续下去,他给了旅社老板娘100元后走了。事后康倩的‘结拜姐姐’威胁我,不能把今天的事说出去,否则要叫人打我。”

  “第二天,康倩和我们学校食堂师傅的女儿刘某来找我,他们说我因为昨天的事已经怀孕了,刘某可以帮忙带我去一个地方把孩子打掉。”毫无生理知识的王清听信了她们的话,就跟着刘某来到老司法局家属楼3楼袁莉家中。

  在这里,王清被一个叫冯支洋的教师夺走了第一次。“我后来才知道他是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的老师。他很变态,不用安全套,还玩了许多花样。”完事后,下身出血的王清躲到厕所里哭泣,刘某过来安慰她,并给了她20元。

  此后,刘某经常带王清到袁莉家,“如果不去,她男朋友袁某就要打我。”王说。

  去年7月的一天夜晚,刘某再次找到王清,要她冒充处女和嫖客睡觉,并承诺“这是最后一次让我做这事”。为了摆脱刘的控制,王答应了。于是,刘把王带到一家宾馆进了事先开好的房间,待嫖客锁上门后,王进入卫生间洗澡,并按刘某教的办法,把刚打了耳洞的耳朵弄出血来涂到下身。“当我裹着浴巾上床的时候,被对方发现,他问我到底是不是处女,我只好承认不是。”那男的很生气,丢了100元在床上就走了。王把钱交给刘,刘给了她50元。案发后,王清才知道这个未遂的嫖客是习水县马临工业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

  警方调查认定,玩弄过王清的还有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等人。

  在学校班主任的家中,王清告诉记者,刘某不仅逼她卖淫,还让她去寻找其他女学生。“刘某答应我,只要我帮忙找到另一个女生,我就不用再去做那事了。”

  在某小学读六年级的13岁女生李瑜是王清找到的“替身”。现在外地读初一的李瑜在电话里对记者说,虽然她和王清不在一个学校,但由于她们俩的家人做同样的生意,且家靠得比较近,所以她们经常在一起玩儿。“有一次,王清骗我去买书包,就和刘某、袁某一起把我带到袁莉家,然后不准我离开……”有了第一次之后,刘某、袁某就经常到学校门口等李瑜。

  警方侦查报告显示,嫖宿过幼女李瑜的有习水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教师冯支洋、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司机冯勇等人。

  袁莉的丈夫胡某告诉记者,袁莉原先在县城开过旅社,也提供过卖淫方面的服务,不过之前做的都是社会上的卖淫女。刘某的男友袁某由于吸毒需要钱,就和袁莉商量找女学生来卖淫,为了隐秘,选择了在家中做这种交易。

  胡某说,袁莉没有这些女生的联系方式,往往都是袁某和刘某带她们来,然后袁莉再打电话去约嫖客。记者问胡,袁莉怎么有那些前来嫖娼的干部的电话?他说,她开旅社时就认识他们。

  胡某还告诉记者,这些受害女生最早是被袁某和刘某强迫来的。“她们很怕袁某,他说不要动她们都不敢动。”后来,有的女生自己放学后就独自过来,要求袁莉帮她找客人,做完一两个后拿了钱就走。

  据县司法局的一位家属透露,从农村进城的袁莉虽然住在司法局宿舍,但她和司法局没有什么关系,她买的是二手房。他们之前曾注意到经常有一些背书包的女学生进出大院,以为是来这里找人补课的。“有一次有人在院内的空地上摆结婚宴席,袁莉看见了,破口大骂。现在才知道原来是挡了她的‘生意’。”

  县政法委书记:我们不回避问题

  中共习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4月1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不回避问题。这些涉案干部的所作所为“已经触及了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如果把这个案件等同于一般的治安案件,那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袁云勤认为,这起案件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我们都是为人之父,如果我们的女儿被别人这么搞,我们的感受会怎么样?”

  袁云勤说,这个案件暴露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亟待加强;二是公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管理力度要加大;三是需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

  袁云勤透露,在查处案件中,办案人员遇到了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民间传言很多,说是教师组织学生卖淫,“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只有个别老师参与嫖娼,而没有老师参与组织”。另一方面是来自内部的分歧。有的人认为,这是一般的卖淫嫖娼案件,因为嫖客不知道卖淫女是幼女,给予治安处罚就行了。“针对这种糊涂看法,我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4个部门的领导召集在一起开会,大家统一认识,一致认为有关涉案人员应该逮捕。”

  记者告诉袁云勤,即便现在与受害女生王清面对面接触,一眼也能看出她是小孩。更何况案发时受害人年龄更小。袁表示赞同,他说,为了证明嫖客“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受害人是幼年,警方在询问过程中注意了对一些细节的审查,比如受害人“有没有戴胸罩,有没有长阴毛?”

  据袁云勤介绍,涉嫌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袁莉,涉嫌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嫌疑人冯支洋、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陈村、母明忠(县人大代表、房地产开发商)、冯勇等8人已被逮捕,并由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当地法院,将于下周三开庭。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将不会达到2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可能判处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记者注意到,两年前发生在贵州省威宁县的一起“教师强迫学生卖淫案”,首犯赵庆梅因强迫、组织、引诱女学生卖淫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两起同样发生在贵州的案件,受害人都是学生,其中有部分还是14岁以下的幼女。为何威宁案件放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习水案件却放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呢?

  对此,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任炳强检察长解释说,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个被告人的最高量刑可能超过15年有期徒刑,所以决定在县人民法院起诉。记者特地提到涉嫌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袁莉,任检察长说,很难有证据证明袁莉有强迫的行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任强调,“我们也想对他们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严格依法”。

  习水县人民法院余德平院长告诉记者,他们还在对案卷进行研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将可能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据习水县公安局陶冬局长透露,除被起诉的8人外,警方还依法对嫖娼的违法行为人李某、班某等9人进行了治安处罚。“这些人中,既有煤老板、个体户,也有普通市民、农民等,他们在袁莉家里嫖宿的是社会上的卖淫女。”陶说,对他们处罚的金额从2000元至5000元不等,拘留的期限也从5天到15天不等。陶告诉记者,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未成年人刘某、袁某已被送到少年管教所,从事卖淫活动的程某被收容教育。

  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天电话联系到了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的妻子和习水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教师冯支洋的妻子,她们都承认目前丈夫的工资还在领。做生意的冯妻认为他丈夫是被人冤枉了,“他只是经常晚上到老板娘家里去打牌”。而在机关单位工作的李妻则认为丈夫是“咎由自取”,在她的心目中“他早就被开除了”。

  受害女生:长大当警察抓坏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3日07:02  中国青年报

  在班主任的陪同下,中国青年报记者在习水县一所中学的宿舍里和受害女生王清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记者:这个案件发生半年多了,你现在感觉如何?

  王清:我现在还经常做噩梦,梦里许多陌生人用鞭子抽我,我声嘶力竭地呼救,却只引来了旁观者的哄堂大笑。同学们都说我完全变了一个人,过去我爱说爱笑,现在一句话都不想和别人说。我还割腕自杀过(说着把左手给记者看,手腕上有一4厘米长的疤痕),后来被同学发现了……

  记者:你现在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王清:离开这里,躲得远远的。因为学校里有些同学已经知道这件事,有的男生当面取笑我,有的人背后议论人。我多次提出要转学,爸爸不同意。

  记者:你现在最恨谁?王清:最恨我爸爸。

  记者:为什么不是骗你去卖淫的刘某,而是你爸爸?

  王清:在我4岁的时候,爸妈离婚,后来爸爸娶了后妈,又生了两个孩子,我在家里没人爱。小时候,我一直住在乡下的叔叔家里,上初中后,爸爸出钱让我进私立学校住宿。除了每个月给我100元零花钱外,从来不管我。我感冒了,老师打电话给他,也很少来看我。而刘某经常陪我聊天,和我说心里话……

  记者:听说下周就要开庭审判了,你觉得那些欺负你的坏男人应该怎么判?

  王清:最好关在里面,永远不要出来。特别是冯老师,身为老师,经常教学生应该怎么样怎么样,自己却干出这么无耻的事。我觉得这世界真是太吓人了……

  记者:长大了,你想做什么?王清:当警察,抓坏人。

  中国青年报贵阳4月2日电

  责任在于揭开事件真相

  3月2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初到位于川黔渝三省市交界的习水县,先展开暗访。不管是问出租车司机,或是向小吃店老板打听,他们都说这里半年前发生过一起“老师组织学生卖淫案”,“抓了一些人,有个煤老板出了20万被放出来了”。

  问起受害女生是谁?他们说,各所中学都有,但说不出一个具体的人来。

  通过朋友关系,向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一些人打探消息,他们同样是道听途说。一位正科级干部告诉记者,组织上从来没有传达过,他也是听说的。记者深深感到,这里的绝大多数人都“只是看到大象的一条腿,根本不知道大象到底长得什么样”。而记者的调查正是要告诉读者“这只大象的真面目”。

  一个在当地做生意的朋友告诉记者,他认识的一个包工头经常玩“学生妹”,于是记者就让他把这位包工头请出来吃饭。包工头承认自己之所以喜欢玩“学生妹”,是因为年纪小,“比较干净”。有外地客人来,他也用“学生妹”招待。他说,自从出了那个案件后,现在比较难找人了,但他答应帮忙。当晚,大家一同上歌厅唱歌,歌厅的老板透露说,他手上有“学生妹”,但要提前预约,最好是周六、周日来,她们没上课,比较容易出来。

  第二天晚上,包工头果然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有3个读初中的女生可以出来玩。到了约定的某歌厅前,包工头正和两个留长头发的男青年在一起嘀咕。他们打电话叫来了3个满脸稚气的女孩,记者以她们“年龄太小,不敢玩”为由让她们赶紧回家。

  到了习水的第6天,记者觉得有必要“浮出水面”和当地官员正面接触。当县政法书记袁云勤得知记者已经“潜伏”一周时说:“你这是对我们不信任嘛!”记者笑着回答:“遵义市公安局的人来这里秘密调查了10天才告诉你们,我比他们还早暴露4天呢!”根据记者22年的职业经验,碰到这种事,如果一来就找当地官员,他们多半会告诉你没有这么回事。

  在没有师生涉案的习水县一中,记者和几个女教师一起围炉。她们说,只是从社会上听说过有其他学校的老师被抓,但教育局从来没有传达过。记者问该校的女生,知道不知道本县有一些学生被骗出去卖淫的事?她们把眼睛瞪得好大:“怎么可能有这种事?”

  事实上,当地官方已经注意到网络上和民间的种种不实传言。县检察院任检察长告诉记者,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时候,曾考虑召开新闻发布会,但因故取消。县法院余德平院长表示,此案一审判决后将向社会公布。

  受害学生家长:我们家长也有责任

  本报记者 陈强摄

  在习水县城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新房里,包工头出身的康倩父亲向记者倾诉了自己的苦恼:

  去年秋季,那个案子发生后,只有14岁的康倩和她的女朋友一起跑到深圳去打工。后来,公安局让我去把她找回家来,辨认那些嫖客。可她一句话都不肯说,就是不肯承认被男人欺负过。

  从深圳回来后,本来读初二的她就不再愿意去上学了,而是天天在外面混。有时一跑就是一两个月不回家,被我抓到后,痛打一顿,然后把她的头发剪得乱乱的,这样她才老老实实地在家里待上一阵。可过不了多久,又是经常不回家过夜,后来我干脆就买了条锁狗的铁链,把她锁在家里。

  我知道这么做不合法,而且也锁不住她的心。于是就对她说好话,她起初还比较配合,要我买个手机给她。我就给她买,心想这样她出去也容易找回来。可是,她出去又是几天不回,而且还把手机关了。

  今年快过年的时候,她向我要了点钱,说要带妹妹一起出去买东西,然而她们一去不回。我四处打听她们姐妹俩的消息,一个星期后才在一个外号叫陈老歪的家中找到我的二女儿。她告诉我,“姐姐和别人出去玩了,把我留在这里。”我质问陈,“我女儿在你家这么久,为什么不告诉我们家长?”没想到对方却叫人把我打得鼻青脸肿。

  正月初十,康倩要我给她钱去买衣服、做头发,我怕她拿去乱花,就把钱给她妈妈,让妈妈陪她一起上街买。在街上,她居然和她妈妈争吵起来,说这钱是爸爸给她用的,应该由她自己来掌管。

  第二天,也就是正月十一,康倩离家出走,到现在都没有回过家。听说前几天她跑到小学去找妹妹,让妹妹帮她把衣服从家里拿出来,妹妹问她为啥一直不回家,她说:“在家里天天受气。”

  其实,康倩变成这个样子,我们也有责任。在她5岁那年,我离开乡下来到县城包工程做。由于我忙着在外面赚钱,而她妈妈又喜欢打牌,每天做完家务就往外跑。女儿没有大人照顾,就跟外面的坏孩子学坏了。

  记得康倩读四年级那年,她和几个要好的同学一起偷了其中一个同学家的200多元钱,被我发现后,狠狠打了一顿。从此她开始逃学,我三天两头接到老师的电话,说康倩没来上课。我就四处找她,把她找到后,没过几天又跑了。我被她弄得焦头烂额。

  看她不好好读书,我就花钱让她进了私立学校。从小学开始到初一,她总共换了9所学校。即便是住校,她也是经常逃课,从学校围墙爬出去,和“坏孩子”去上网、喝酒。这个学期,我学费都帮她交了,可她却跑得无影无踪。

  我在县里到处托人找她,连影子都不见。说实在的,只要她不出事,我也不愿意她回家。回来我也管不了,而且还会带坏我的另外两个女儿。记者朋友,你帮我打听打听,有没有哪个学校可以管好这样的坏孩子,我出再多钱的都愿意!

  本报贵阳4月2日电

  小资料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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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摘要: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200905/0511_6439_1148149.shtml 

        2008年12月20日,经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认为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四川在线》5月10日)与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人们争议这些公职人员到底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不同的是,宜宾县的这起案件,网民们普遍质疑的是,为什么卢玉敏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在这个不构成犯罪的后面,到底存在什么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