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从(陕西)汉中市检察机关获悉,汉中监狱曾于上月初因管理不善致使俩重刑犯越狱逃跑,事发后,当地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日前,该监狱两民警涉嫌渎职被立案侦查,据有关办案人员透露,不排除依法追究俩涉案民警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为一名监狱一线干警,不免为两名干警感到惋惜,同时感到寒心。惋惜和寒心之余,笔者又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思考。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人员说,这两名干警都很年轻,既然年轻就无职无权。那以渎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免有失公允。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渎职”必须具备“职”和“权”,如果没有职和权,或者只给职不给权,又何来的渎职?(注:笔者并不是不清楚“渎职罪”的适用范围,但是,现实是普通的监狱警察既无职也无权,他们的存在仅仅是一个表现形式。) 其实,这两名干警的责任在于管理不善。谈到管理,有对人的管理,还有对人所处的环境的管理。有些管理是人可为的,有些管理是有职权范围的,是具体的个体人不可为的。显然,对于环境的管理,这两名干警是无能为力的。那么就剩下对人员的管理,在这个方面,两名干警确实有责任。然而,如果没有适合罪犯脱逃的环境,即便是在管理上稍有疏忽,也很难造成罪犯脱逃成功。而这两名罪犯是通过通往狱外的下水道脱逃的。对于下水道的防范和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显然不在这两名年轻干警的管理责任范围之内。 笔者并不是说不应该追究这两名年轻警察责任,而是在追究他们责任的同时,是否还应该追究一下为何管理不善的深层次原因?从而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在监狱工作的人都清楚,一线警力严重不足(笔者所在监区,警力缺编三分之一强),监管设施简陋,已经成为制约监狱监管工作的关键因素。监狱的管理,是二十四小时的,警力不足导致监狱干警长期的、严重的超时工作。人的精力和体力都是有限的,在精力和体力严重疲惫状态下,人的思维和神经是麻木的,这一点笔者有切身体会。在思维和珅经麻木状态下,人又能怎样去妥善管理?因为这种原因导致管理不善,使得罪犯有机可乘得以逃脱,仅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是否有失公允。 我们再来看监管设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国家对监狱的投入严重不足,有一个时期甚至没有投入,这使得监狱的监管设施长期停留在六七十年代的水平。而监狱又不得不为干警和罪犯们的吃饭问题考虑。于是监狱必须优先解决吃饭和穿衣问题,在生产优先的情况下,对监管设施的投入资金和精力就会减少,而对监管设施的投入本来就不是监狱所考虑的问题。 由于警力不足,监管设施简陋,使得监狱管理不善,从而导致罪犯有机可乘得以逃脱,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追究监狱的上级,甚至上级的上级的责任?如果责任人涉嫌渎职,那么,监狱上级甚至上级的上级,是否也有渎职的嫌疑?至少,他们在警力配备,资金投入两方面没有尽职尽责,也就是上面所说的管理不善。
既无职权又有何职可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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