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可杜撰?


 

打开人民网,笔者看到一条热点社会新闻《西安一法院依莫须有条文判案》。新闻大意是:49,吕师傅拿着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很气愤,“相关法律根本没有第一百七十七条,但法院的判决书上却写着‘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这样的“依据”让他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看罢这则新闻,笔者也挺纳闷。判决书上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有六十四条,哪来的一百七十七条?据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富俊律师在查阅了相关法律证实,该《意见》中确实没有一百七十七条。可见,这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律条文是法官杜撰。
 
笔者深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一直以来,总是认为法院是公平、公正、正义的代表,是公民倾诉合法要求的地方。法官在笔者心目中更是正义的化身。因为古有包青天、海瑞等清官在国人心目中留下的烙印太深。以至古代国人对公平、公正、正义的追求寄希望于个别清官。而现代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毫无疑问,法院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代表公平、公正的。从事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应该是严谨的,因为只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才能很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人民对法律是充满信任的,对法官也是充满敬畏的。然而,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却是令人失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有六十四条,判决书上的法律依据却是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律条文难道是法官根据判案需要杜撰的?
 
众所周知,法律条文的修订是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表决通过的。法院的判决是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来行使审判的权利的。一个小小的法官,竟然敢杜撰法律条文?知法犯法,难道不是一种犯罪?在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庭上杜撰法律条文,不仅是对法庭尊严的亵渎,也是对法律严肃性的公然挑战!试问,这样的法官怎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样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怎能公平、公正?
 
由此可见,视法律为儿戏的法官是枉称了“法官”的称号,惟有清除出法官的队伍,才能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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