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娇情是对人治意识的放大


 

律师的娇情是对人治意识的放大
 
昨天8时30分,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据了解,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转由其他律师代理。“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9日京华时报)。
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奸淫幼女的罪恶行径,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感到无比愤慨,理当受到严正审判。但作为司法部门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嫌犯的行为所不耻,与其“划清界限”,拒绝接受委托,表面看来,人格高尚,立场鲜明,实质上不仅有违职业准则,更是一种娇情。
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在特殊情形下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得到保护。因此,作为受指定或委托的律师,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履行好职责。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显然,“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不能成为拒绝指定代表的正当理由。“不愿意”的背后,其实是因为此案影响太大,替嫌犯辩护很可能遭来质疑、指责甚至骂名。试想,如果该案如果不是在全国闹腾得沸沸扬扬,他们还会如此拒绝么?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该案嫌犯的恶行固然令人发指,但是,同样丧尽天良、罪大恶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嫌犯现实中也不是没有。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履职过程中该坚持依法行事,还是凭自己的好恶意气用事,或者视嫌犯罪行轻重、无耻程度大小等来权衡、选择?
建设法治社会,法律工作者当走在前列。遗憾的是,作为律师,而且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用自己的娇情去面对嫌犯的无耻,如此选择性执业,不难看出人治意识是何等的根深蒂固,让人很失望很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