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立法不严谨?


  文/《中国企业家》记者 吴琼    [2009年03月]

交锋嘉宾: 孙 飞    国巨资本国际控股集团总裁、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美国格林证券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茂伦
背景:
3月18日,商务部作出了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饮料的裁决。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商务部审查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 
在舆论热议中,人们将视角聚焦于可口可乐是否触犯法规以及朱新礼重新布局愿望的破灭,与此同时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并审慎酌商——《反垄断法》本身。人们发现,与《反垄断法》实施初期微软有可能成为其首例被告不同的是,此次商务部的裁决并未局限于可口可乐的市场占有份额。 
正方观点:立法没有生搬硬套 
正方专家: 孙 飞(国巨资本国际控股集团总裁、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美国格林证券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图为:孙飞(国巨资本国际控股集团总裁、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美国格林证券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中国商务部对扼杀中小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的世界500强可以说“不”!通过《反垄断法》,没有生搬硬套市场占有份额计算模式,也没有纠缠于具体的细节,而是通过对整个行业未来前景的整体考察,认为可口可乐有能力垄断并伤害到中国果汁行业的科学发展。这是出于对中国果汁产业布局优化和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考虑,更是中国相关法制逐步完善与国际经济地位提升的体现。
从个体来讲,汇源损失确实很大,但遏制了可口可乐公司垄断中国果汁市场的企图,保住了中国果汁市场的优化发展,赢得的是整个中国市场。其实中国的产业进入或并购所欠缺的恰恰是内外资严重不平等,在市场准入上,中国民营企业往往不如外资,门槛过高,甚至大门紧闭,对外资企业却打开大门,使很多外资企业获得超额利润。这种严重不对称的局面亟待改善。
但不可回避的是,国际贸易和国际并购摩擦会增大,博弈会增加,国际市场竞争扩张与各国法律的冲突不可避免。此案对于已经准备赴海外投资大的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时应该提前做好功课,研究好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规避措施或手段,从而顺利实现收购。同时对于具备高价值的品牌予以保留并发扬光大,并实现与自有品牌的有效融合与国际化。
反方观点:立法不够客观严谨 
反方专家:周茂伦(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商务部主观动机是好的,保护民族品牌,防止垄断,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讲,商务部援引了《反垄断法》第28条,问题也不是很大,关键是在立法层面出了问题。
中国的《反垄断法》重点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刚刚实施时,微软有可能成为此法下的首例被告,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其市场份额的垄断状态,但是微软抓住其市场份额中的盗版成分进行反击,使商务部不得不将此案搁置;但是此次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案例则是基于一种对于未来垄断行为的考虑,倘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操纵市场、控制价格的能力绝对存在,因此商务部利用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率先将其掐死在摇篮中。
但是,从我个人角度来讲,立法应该确保基本的客观与严谨,判定经营者可能形成垄断应该达到一定标准,比如在饮料市场以及细分到果汁、碳酸饮料的市场份额是多少,或者年销售额达到多少。《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从这条中我看不到这个标准所在,商务部在认定时只能通过调查和推断,无法做到严谨、客观,同时还会给予执法机构权力无限扩大化,而且令收购方不能信服。
背后也有其原因存在:首先,《反垄断法》是2009年刚刚颁布的,很多条例都是以原则性的形式呈现,缺少相关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其次,《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考虑到与国家经济形势、产业政策休戚相关,因此在制定时也只构设了一个原则性框架。
最初我国在引用外资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吸收与利用,决策者在近几年才有了反垄断的意识。3月1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权限,对于中国品牌的海外进攻,相信国外会更加谨慎和抵抗。之前中国企业的海外收购更多考虑一种影响,其背后也不乏政府的操作,忽略的是品牌的融合,反而给自己制造了包袱。若想趁这个机会“走出去”,中国企业最起码要吃透当地的法律、当地的品牌细分规划,以防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