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盟存在的问题
战略联盟与任何的企业战略一样,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一)不可避免的竞争
联盟协议是战略联盟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大部分的联盟协议规定,联盟企业不能与联盟所涉及的领域发生竞争,但是企业在签署该协议时务必谨慎,因为联盟双方的战略地位在将来有可能发生变化,与联盟发生冲突是彼此所不愿看见的。联盟双方应对所拥有的技术应当进行适当保护,否则,其中一方有可能将对方技术用于私自目的,甚至与主要竞争对手成立另一个联盟,对另一方构成威胁。
(二)难以规避的风险
组建战略联盟可以分担风险但无法避免风险。不管协议制订的过程是多么小心谨慎,技术上的失败仍然是技术联盟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大多数技术开发联盟中联盟本身并没有失败,而是技术开发遇到了攻关难题,导致联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无法有效地经营运作
联盟一旦制定好正确的战略,成功与否将取决于经理们的经营运作,如果选择了不善经营的经理,那将很可能导致联盟的失败。另外,在联盟中,若过分相信联盟伙伴处理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常常是不如人意的。正因为有的经理对联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联盟往往因缺乏有力的支持而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企业战略转换
有些联盟的建立是为了克服彼此的弱点、取长补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企业战略环境的变化,当其中一家企业的弱点不复存在时,它的战略也就随之发生变化,这样联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另一家企业将被迫改变它的合作战略和企业战略。
上世纪90年代,“活力28”与德国帮特色公司结成联盟,但是这场联盟并没有使“活力28”达到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反而使它陷入了困境。当时,“活力28”想通过战略联盟借助对方技术、资金、人才、营销经验等,来增强自己品牌的实力,达到维持生存或扩张市场的目的,但没想到对方却更高一筹,其联盟不是要继续打造中国的品牌,共享中国品牌成功后的利润,而看中的是中国品牌手中的生产线、劳动力,以及大片忠实的消费者群体甚至是销售网络,最终来冷冻中国的合资品牌,以达到扩大外资自有品牌市场、赚取更高利润的目的。所以,这场联盟从一开始就南辕北辙,其结果注定要分道扬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