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活常理和雷锋精神
宋公明
彭宇奇案,
法院一声判;
不是你推为何搀?
判你赔偿四万!
法官何等威风,
是非全在口中;
今日常理在手,
何时缚住雷锋?
列位看官,这首清平乐,说的是07年发生在南京的一个案子,小伙彭宇,从公交车下车,看见一老太摔倒在地,于是上前搀扶,又协助其家人送到医院,不料老太听说骨折治疗需要数万元后,竟然一口咬定就被是彭宇撞倒的,并把彭宇告到法院,法院经过四次审理,其中多有曲折,在下也无暇细说,总之,最后法院判彭宇赔4万多元钱。理由就是不是你撞的,为何要去搀扶?按常理推断,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该去搀扶,而是应当去追撞的人;按常理推断,不是你推的,就不该送她到医院;按常理推断,不是你推的,就不该为人家垫上200元钱,而且不要借条,总之,法官按他的常理推断,就得出了彭宇必须赔钱的结论。
现在看来,这所谓的生活的常理,确实已经缚住了雷锋。前些天,也是在南京,有位老大爷摔倒在街头,有众人围观而无人伸手相助,这位大爷倒也机灵,大叫道:是我自己摔倒的。这才有人上前搀扶。可叹这不是小品,而是活生生的现实。
有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应让道德走开,只要不犯法,什么都能干。当然,只要没好处,打死也不干。其理论根据,就是人都是自私的,人不为己,天殊地灭。据说,有人为了维护自私权,也曾不惜冒生命危险。中国有舍生取义之古训,现在又有了“舍身取私”的壮举,不知是不是与时俱进的结果。不过为了自私而不惜生命,好像在逻辑上就说不大通,相信的人也就不多了。靠自私而成为英雄或偶像的,好像在全世界也找不出一个。
那么为什么中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会出现雷锋,而且雷锋精神遍地开花呢?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有有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互相之间是无限责任的关系。现在除了公务员,不管在哪个单位工作,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有限的。谁也不会超出合同尽义务,也不可能超出合同享受权利。可那时没有这一套,根本没有合同这一说,国家、单位和个人互相之间都是无限责任的关系。个人是国家或集体的主人,所以要尽全力为国家和集体做贡献。而国家和集体对每一个成员,也都当成自己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尽全力为每一个成员谋取最大利益。只要需要,国家和集体都会对成员尽全力帮助。例如当年为抢救被钢水烫伤的工人丘才康和被机器轧断手臂的王存柏,为抢救山西平陆食物中毒的61位农民工,国家都是尽了全力的。当然,这也要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也并不是没有差别,当年国家还穷,机制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更不用说还有人故意破坏了,所以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是即使如此,当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在逐步走出赤裸裸的利益交换,而成为互相帮助,亲如家人的关系。因此雷锋的出现和雷锋精神的迅速传播,也就不奇怪了。
在那个年代,也有生活的常理,即见义勇为,舍已为人,舍生取义,急公好义的常理,为人民服务的常理,毫不利已,专门为人的常理,雷锋精神的常理。
我们是要搞市场经济,但是要搞市场经济是不是一定要让道德走开,要用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常理,各人自扫门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常理,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常理;自私是人的本性的常理,来把雷锋的手脚缚住呢?这是一个很值得好好反思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也不是完全没有市场经济的成分。没有道德作为屏障的社会,是什么后果已经很清楚了。人类发展的历史,全世界各国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告诉我们,自私并非人类的普世价值。世界各种宗教的偶像,世界各国供奉的先贤,世界各民族童话传说中的英雄,可有一个是自私怕死的小人?如果我们继续听从茅于轼之流所谓精英们的理论,把自私当成发展经济的动力,把不择手段维护自私权的小人当成国民的楷模,把雷锋精神,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舍生取义的精神,愚公移山的精神,当成恐怖主义加以嘲笑和批判,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脸面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呢?
2009-3-5
附:今日常理在手,何时缚住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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