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商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确定,“三农”经济弱质性与农村商业金融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出来。如何在“三农”金融服务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与实现农村金融商业可持续发展之间找到平衡,成为激活我国农村经济的关键。面对这样一个看似无解的棋局,越来越多的解决策略都指向了同一颗棋子:财政。
“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商业金融进行利润补偿,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从而引导和推动更多商业金融资本进入农村”,被认为是撬动农村金融迷局的最佳支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场以财政力量为主导的金融变局正在悄然走近农村。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实施两项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政策措施:一是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二是试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政策引导方式,以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为目标。
财政部农村金融新政
3月10日,财政部宣布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决定在黑龙江等6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为,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
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准。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具体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制定中,制定之后将按照流程,以申请、审核、认定等程序进行发放。2008年发生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获得补贴。
与此同时,刚刚在全国兴起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被纳入了此次财政补贴范围。财政部另文宣布,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有专家表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贴近农村,经营灵活,在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财政部此举,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财政四两拨千斤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有所增强,但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情况仍然存在。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农村地区经营,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2005年以来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9年中央一号文再次明确提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要求县域内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和统一法人金融机构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都要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然而有关专家表示,农村金融有其不同于城市的特点,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不能单纯地强迫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必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农村金融政策应该与其他政策配合,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村金融给予政策支持是普遍做法。
全国人大代表、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表示,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因而从整体上看农业的比较利益低于其它行业,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自然条件差,其经济发展难度大于城市及成交地区。金融资金来源的社会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以安全效益为经营的首要原则,资金向收益高的地区流动是经济规律决定的,因而要让商业金融进入农业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必须给金融以利益上的补偿。用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金投向农业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风险补偿、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等形式。用财政的这些资金替金融分担一部分市场风险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也正是财政部此次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补贴政策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此项政策时明确表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政策,旨在通过给予一定财政奖励,激励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县域信贷资金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农村经济加速发展,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统筹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奖励资金以涉农贷款超速增长部分为计算基础,体现了保基数、促增长的指导思想,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放大倍数。
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补贴并非免费午餐
实际上,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帮助农村金融发展早有先例,各地不少扶贫类资金组织大多是由财政资金扶持建立起来的,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和自负盈亏的生存压力,不少地方甚至将来自于财政的扶持资金当成了免费午餐,因而这类资金组织对农村金融状况的改革似乎并没有达到财政部门原先的设想,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此次财政部的补贴政策,则对补贴的方式、条件和效果都作了明确的政策设计。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两项政策措施都以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经营管理贷款为基础,有条件地发挥激励和补偿作用。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享受财政奖补政策必须满足促增长和防风险两方面的条件。对于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除贷款增速条件外,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对于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达不到监管要求或贷款未实现增长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其中存贷比不足50%的村镇银行也不能享受。
财政部将就两项政策措施制订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奖补资金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操作流程,规范奖补条件审核工作,加强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机构业务跟踪分析,为实现政策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为积累经验、检验效果、完善政策,两项政策措施都采取先试点或试行、后完善推广的做法。目前,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首批选择6省区开展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暂定试行3年,扩大试点范围和延长试行时间的安排将视政策执行情况研究确定。同时,两项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条件和比例,在试点和试行过程中也将视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充分发挥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