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监察法》
昨日,作为所谓的立法专家,应省人大内司委邀请,我有幸参加了一次立法会议。
会议的名称叫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行政监察法(修订)立法调研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领导,云南省以及昆明市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云南部分法学专家以及两位人大代表。
发言顺序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按照领导大小、地位高低来进行一一“点将”:领导——部门——专家——代表。
领导们的发言,内容无非都是这部法在以前是如何的好,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自己所在单位是如何认真贯彻执行的,然后指出现在的修订草案是如何的科学、合理、完善,最后不得不轻描淡写、不痛不痒地提出几项不会招惹麻烦的修改建议,并且请求领导们批评指正。
人大代表专家在“歌功颂德”的同时,主要谈修改建议,但是由于对立法和执法不太理解和了解,发言时显得底气不足、惴惴不安。
法学专家们则直截了当指出了该法本身的不足和草案的欠缺,显得有点毫不留情,似乎该法本身一无是处,修改得也是一塌糊涂。
果然,领导在最后作总结发言时表态:
请各国家机关提供书面意见,以便立法组带回去进一步认真研究;
至于代表与专家所提意见,很好,甚至很有深度!不过,已经在会议上认真听取并记录了,如果没有被采纳,请予以充分理解,因此,就不需要提供书面意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