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房屋租给危险分子 最高罚房东50万元》文称:广州规定租房给危险分子最高罚50万。一石激起千重浪,引起强烈关注,赞同、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争议不断。这里的焦点是:质疑方认为:管理部门把责任推给房东;赞同方认为:要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我认为,两方说的都有一定道理,但这里应有个“标准”,就是有没有“法律依据”;制定的法律应遵循“可不可行”——不可行的法律,绝对是立法的失误!
据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制定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操作规则》,是根据2008年1月2日出台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即“5号令”)》当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见,这个规定不是法律。如果没有别的法律支持,这个规定就不太有效力。即使有法律规定,也可以讨论可不可行。我觉得不可行!房东无法判定租房者是不是“危险分子”!
可行吗?租房给危险分子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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