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法律的力量:股市维权》
(上海证券报三一五维权活动视频发言稿)
一、成效: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股市维权
从《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以来,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两个半”司法解释,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部分涉及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则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两种案由。而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的条款。
在原始股(即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向加害者提出民事索赔。
相应的股市维权的司法实践中,也取得显著的进展,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得到了赔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做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约在8—9亿元,其中,涉及36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均被列入被告;标志性的案件则为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和生态农业案等五大案,在这些案件中,从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起诉原告中,大约90%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均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
而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则是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在原始股维权案上,投资者诉杨凌亨泰案由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投资者的判决,同时,一批原始股案件分别在北京、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地立案审理。
二、推进:完善证券法制、打击股市欺诈
在证券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一,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制订和修订。这包括:
尽快制定《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并纳入立法审查议程,并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其中,向中小投资者实施政策倾斜;
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主要应考虑扩大前置条件文件范围(而非取消),达到保障投资者诉权与防止滥诉的目的,扩大到责令整改通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行业处理决定、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
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对原始股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对违反股改承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不实股评与编造虚假证券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加入具体化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修订并充分落实《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相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这包括:
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并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赔付款项,它和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
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投资者维权作用,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并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欺诈行为人,特别是那些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老鼠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
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还应当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使保险机构也成为证券市场监督的一环。
其三,在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同时,提升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使投资者维权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
据估计,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原因,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损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其起诉标的不会超过可计算的损失总额的5%,反过来看,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大,因此,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内的证券市场反欺诈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在诉讼时效内,可诉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42家,可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案件有7家,可诉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有5家。具体如下。
其四,相关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还值得研究与探索,通过学术研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大的保障。这包括: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
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权证持有人的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特殊债券(可分离债、可转债等)持有人的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原始股(即非上市公众公司)纠纷案件及其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法人股个人持有纠纷案件及其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国债回购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委托理财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理财产品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证券咨询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大股东占款纠纷的法律问题;
股改完成后违反股改承诺的法律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