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成立于1984年12月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此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成为了中国消费者维权的节日,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也会在这一天组织各类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为消费者维权。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商品从严重紧缺时代步入了绝大多数商品供过于求的今天,人们的消费维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今天,我们虽然不会无视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在这20年的运作中为中国消费者维权作出了较大贡献这一事实,但消费者协会本身的不健康运作,造成了自身诚信度的不断下降,并逐渐将自己放在了一个社会无关紧要的位置,甚至成了中国消费者的鸡肋。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大体如下:
一、人员构成不合法,机构合法性受质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应为纯民间机构,但《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那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就当仁不让地推荐中消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了。如果仅是中消协这么推荐我们也还能够接受,可目前最基层的消协会长也都是由工商所的所长兼任了,其他各级也大体一样。作为一名执法的公务人员去兼一个民间机构的领导职务,这些兼职的工商机关领导所扮演的角色显然是不合法的。你一个不合法的领导统领的一个机构,谁能相信你合法?
二、强迫缴费让该协会声名狼藉。由于各级消费者协会在人员构成上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民间机构就和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各级消费者协会也就顺理成章地依附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借工商之威搞搭车收费,最为典型的就是每年个体、小型企业年审期间工商强制收取消费者协会会费这一事实了。而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该协会经费来源:一是政府资助;二是社会捐赠;三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四是其他合法收入。可现在大家普遍认同的是“不交这个会费就无法过年审这一关”,自愿缴费者恐怕是越来越少了。而工商人员收取的会费最终也会有很大的一部分进入自己的腰包,导致缴费者对该组织的反感。
三、利益驱动下让该协会诚信度下降。在如今假冒伪劣盛行的大环境下,竟然敢大言不惭地抬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交点评审费即可获得“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消费者放心店”,反之你再讲诚信也不给你牌子。
对中国消协诚信度打击最大的要数2006年的“3·15”晚会了,当晚媒体将欧典的骗局揭露之时,欧典还在继续使用“315标志”。欧典地板原来和中国的消费者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而配合其糊弄消费者的却是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收取了巨额的费用后允许其使用这一标志的。
四、给消费者维权方面作为较少。平时很少有人和各级消协打交道,也就是每年的3·15,我们才会看到他们的身影,并且伴随着浓厚的商业气息,商家操纵痕迹渐浓。一些平时无法解决的纠纷,消费者也只能盼望在这个日子能够得到解决。
总之,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的鸡肋。因为有它,消费者以为有帮消费者说话的地方,在消费时往往放松了警惕;因为有了它,很多民营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因为有它所授的牌子,消费者就更容易在“消费者放心店”里购买假货;也因为有了这个和商家沆瀣一气的消协,我们的正当权益往往更加难以维护。
如果没有它,会有一个真正的维权组织诞生。
推荐导读
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
副职如妻妾,助理如丫鬟
副部级嫖妓逾百,米凤君或将再破吉尼斯
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
由陈同海被“双规”,凸显中央反腐决心
贪官缘何愿共享情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