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关系?今天工资条还没拿来,公司就出了个通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就是培训第二天考试的结果只考了41分,呵呵,对于那份考试的参考资料在考试之后我写了整整至少5张A4纸,指出资料中的错误或者有疑义之处。是的,我是不很合适那种应试教育,也不很适于去搞死记硬背,但是没办法,这些都是对方要求培训的内容,但是那些内容毫无逻辑,错误百出,所以我只能说我有幸还得了41分。在通知上我写下了我反对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及其原因,后面回来确认下劳动合同法,原来以培训不合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至于工资条,人力资源主管说了要过3天才能拿,我问不是一发工资工资条就出来了么?她说你以为那么容易啊,——我懂了,工资条还要临时“做”的。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