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官员财产公示”—我的前两次全国人大议案和建议


                     “党政官员财产公示”

                                                       ——我的前两次全国人大议案和建议

    自从我于3月4日呼吁新一届人大代表接力传承,继续促进“党政官员公示财产”以来,不少人大代表登录我的博客,阅读第三次“党政官员公示财产的人大建议”,也有的代表打电话向我索取前两次“财产公示建议”。为了方便人大代表及广大网友查询,今将前两次议案和建议全文在博客发表,网友可以将三个文件对比起来看,或许能看到在这四年中我的参政思想的变化,看到我为了追求实效,步步为营,所做出的各种让步。让步很无奈,但也很必要。附件1: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议案   

制定政府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

案由:遏制干部腐败,建立阳光政府,增加人民信任,构建和谐社会。

案据:政府官员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是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实行多年的政治制度。我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的行政官员及其竞选人也都向社会公布个人的财产状况。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申报和公布个人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我国的经验也证明,实行人民群众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由于建国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计划经济。公民收入途径单一,

社会各阶层个人资产差别不大。没有必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的私人财产公布制度。改革开放将我国带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收入走向了多元化,个人占有资产差距拉大,由于当时领导干部公布财产制度没有及时跟进,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及巨额不明收入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党政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

遏制党政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财产,恢复人民对领导干部的信任,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还好干部以清白,还人民群众以明白,还政府以透明,还社会以公正。

方案:1 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必须在每年年初或年终公布个人财产。以上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在参选前必须公布个人财产。

2 领导干部公布财产时,应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并包括其海外资产。

3 所谓财产,应包括所有的有价资产。如现金﹑存款﹑股票﹑投资﹑不动产,及个人拥有的一切有形资产。

4 建立与之相应的审查体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由于我国在干部收入透明化方面积弊甚深,实行财产公布制度必然触动许多既得利益。为避免阻力,建议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例如先从候选人做起,先从高级领导职务做起,先从存款、股票、投资做起;再例如实行规定截止日期,有限豁免等政策。

只要我们真正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真心改革,痛下决心,经过5至10年努力,一定能形成一个惠及百年的根本制度。而且这项被世界各国证明成功的制度,是与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相一致的,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干部,有什麽私产可向人民隐瞒的?公布我一个,取信千万人,何乐不为之!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等52位代表,2005年3月10日   于驻地:北京新大都1008)

附件2: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建议之五

建立政府官员任前财产公示制度

 

遏制干部腐败,建立阳光政府,增加人民信任,构建和谐社会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反腐力度,贪官蛀虫纷纷落马,大快人心,大得民心,提高了我党在百姓中的威信,人民群众拍手叫好。但是在诸多反腐廉政手段中尚有一种被国际公称为“终极反腐”的手段——“政府官员公示资产”未得到利用,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和进度。

政府官员向社会公示财产状况是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实行多年的政治制度。我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的行政官员及其竞选人也都向社会公布个人的财产状况。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公示个人财产是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的一种最有效的机制。我国的经验也证明,在各种监督手段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由于建国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计划经济。公民收入途径单一,

社会各阶层个人资产差别不大,没有必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的私人财产公示制度。改革开放将我国带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收入走向了多元化,个人占有资产的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当时领导干部公布财产制度没有及时跟进,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历不明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党政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

遏制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财产,恢复人民对领导干部的信任,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目前首先从政府官员任前公示开始。通过公示制度,还好干部以清白,还人民群众以明白,还政府以透明,还社会以公正。

建议内容

一、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参选前或任命前必须通过法定途径在媒体上公示个人财产,在任期内、任满、及调任时向社会公示资产变化情况,接受选民和广大群众的质疑和监督。

二、领导干部公示财产时,应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并包括其海外资产。

三、所谓财产,应包括所有的有价资产。如现金﹑存款﹑股票﹑股权、不动产及其它有形资产。

四、建立与之相应的审查体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举报,对于公示不实者,一经确认,立即按党纪、国法予以处理,将官员的经济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

由于我国在干部收入透明化方面积弊甚深,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必然触动许多既得利益。为避免阻力,建议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例如,先从候选人做起;先从高级领导职务做起;先从存款、股票、投资做起。再例如实行规定截止日期,有限豁免等政策。

谣言止于公开,腐败止于透明。只要我们真正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真心改革,痛下决心,经过5至10年努力,一定能形成一个惠及百年的根本制度。而且这项被世界各国证明成功的制度,是与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相一致的。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有什么私产可向人民隐瞒的?个人资产对于公民是隐私,对于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官员来说,就不应当是隐私了。公布我一个,取信千万人,何乐而不为之!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2007年3月12日,北京驻地,0535-6901721)

 

若要查阅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前夕递交的第三次关于公示财产的建议“”可登录我的博客:

http://wangquanjie.home.news.cn/blog/

http://blog.sina.com.cn/wangquanjie2007

http://blog.people.com.cn/blog/u/wangquanjie

http://wangquanjie.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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