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之际


  2月28日,经过四次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于2009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我国1995年制定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法律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感觉到食品安全所产生的威胁,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国家也把食品企业的质量免检权全部收回,食品安全问题也毫无悬念地被提上来,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迫切的、更是必须的。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这个过程彰显法律的进步,也显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硬道理下,不少食品企业则利欲熏心,把食品安全这样的头等大事都置之脑后,造成众多食品安全事故。我们老祖宗都明白“民以食为天”的道理,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走入“吃什么才安全”这样尴尬的境地,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

  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品安全法》真有点姗姗来迟,但总归是“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吧!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比较详实、细致、客观,但该法律未能就如何彻底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问题做出解答,不少人对“分段监管,各司其职,无缝衔接”的监管办法也提出自己的疑点,这与“预防为主”的先进监管思路是完全不同,因为这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行的仍然是“人海战术”,难以达到“管”向“疏”的转变。同时《食品安全法》没能从源头上设法杜绝、预防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应当应当把环保这一部门写入法律,让环保成为制衡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这样中国的食品安全才能从源头上得到预防,才能真正走上正轨。

  另外,《食品安全法》应当把规定国内食品业必须有正规的社会保险。没有保险则不可以生产或销售食品。这样一旦出现食品问题,可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由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保险公司赔偿,以免产生赔付难的问题。

  最后在《食品安全法》监管上,仍然要把“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好。往往我们不是没有一部好法律,而在于执法难。“九龙治水”、“多头管理”、“权大于法”等问题都会造成执法的困难,尤其在食品安全上,涉及的部门、单位过多,这就难免造成推诿扯皮的现象。另外,在我国的执法中还存在“上面乱插手,下面不动手”的现象,比如:某件县一级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但由于市一级插手后,县一级执法部门就会呆在一边不管不问,或者做些不痛不痒的事情。因此,如何防止监管不力,从而做到有效监管,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得到落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