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老师,真难得(4)缅怀谢怀栻先生(四)


抗日战争结束,先生任台湾法院推事,据说接收台湾后,是草拟第一份民事判决书。跟先生讨论公司登记,先生说:公司登记属于准司法行为,也就是说,它是一种适用法律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有法院办理公司登记的不少。先生顺便谈到接收台湾,提及一件事让我记忆犹新。先生说:土地登记非常重要。当时从日本人手中接收台湾,进展顺利,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人治理台湾时,土地登记做得很完善。

这让我想起刘邦进驻秦国首都,萧何首先关注官府账册、档案的故事。而今我们有了物权法,像样的土地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这恐怕存在制度诱因:一是房地产商能够官府勾结、浑水摸鱼,也是官家迟迟不愿完善土地登记簿的症结所在。

 

谢怀栻简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因此被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著作:
 

   (一)个人著作有:
 

   (1)《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2)《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3)《台湾经济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二)与他人合著的有:
 

   (1)《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2)《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翻译的书有:
 

   (1)《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