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金融海啸的不断深化、蔓延,波及全球,中国自然也没有幸免,依靠出口经营的中小企业纷纷破产,特别是处于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遭受重创,大量外省务工农民工提前返乡,其实等于失业。主政广东的中共省委书记汪洋提出“腾笼换鸟”的思路,即不救助濒临破产的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而是利用这个机会,加速产业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力。温家宝总理则倾向鼓励、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因为占国民经济三分之一比重的中小企业,具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吸纳了大多劳动力,是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而且事关稳定。
两种带有争论的主导意识的激荡,让人想起1996年朱镕基推行分税制受到东南诸省抵制后,亲自下广东作地方领导的工作,当时的结论是即使实行分税制,广东财政损失并不多,所以就同意了,广东的环节打开了,其他诸省也就跟着办了。
虽然这两件事情风牛马不相及,但在一点上有异曲同工之妙,那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深刻影响着其他事业的推进和发展。当然,这种关系在中国历史上自推行郡县制以来就充满着矛盾和演进,每一次兴衰都伴随着中央对地方控制不断弱化,不是地方势力强大起来就是中央权力被弱化比如外戚或者宦官专权。两千年来的政府作为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内化为文化的一部分,这也就成为了一种所谓的历史路径依赖,当然现代中国面对的国际环境和人类文明发展的程度,国内宪政建设一百年,这种历史路径依赖的影响力不是很强了,但是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沿革也体现着民主的成熟度和社会的开放程度。
中国社会从来就是官民两极对立,中间缺少缓冲,一旦矛盾激化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充满着暴动和破坏,将在大治和平时期建立和积累起来的社会物质和良好的秩序毁坏殆尽,这样周而往复的演绎了几千年。这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也同样深刻,战乱苦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国民性。今天,在迈向全球化和进行国家建设中如何确保以制度来维持安定团结、民主、繁荣将成为政治改革的内涵。
在政府间建立契约机制
在西方源远流长的社会契约思想,即基于人们的合意,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建立国家,从而保障发展自己的权利。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平等主体的合意,社会契约思想实质上包含了通过协商机制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的政治规则,民主的、正义的国家观是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
而所谓的政府间的契约,是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契约,它是在共和体制下如何维护中央的一元领导和地方的适当自治之间的平衡的一种方式。根据上述的社会契约思想,一人到一方主政,即表明他与一方民众建立了权力契约,而中国民众对宪法的不关心不了解以及不知道怎么利用宪法极大制约着这一关系的建立。西方人看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服从宪法,就是在保障自己的权利。同理,中央荐举地方行政人选,即在相互间建立契约,因为契约体现着对宪法的尊重,这样可以建立以法治而不是以人际为依归的政府间关系;同时,可以有效维护地方的适当自治和中央的一元领导,即权力不会随着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随着时代变迁而出现紊乱,改变的只是契约的形式和建立契约的法的精神。
而且,政府行为是公众行为,具有体现法律意志的意义,建立契约有利于突现民众的主体性,发扬宪政精神。政府间权力架构通过契约形式形成,营造权力松动,造就自由思想的空间,活跃民众的自我意识。
所谓社会契约直接以宪法的内容为保障。而政府间的契约则以合同法和合同协议书的形式体现并据此作为相应的保障。这种契约尊重法律、公之于众,约束政府行为,体现民本思想。
民众参与
西方发达国家以实行民主选举作为政治权力基础,因为权力来自人民,任期内施政则相应受民众的监督和国会的制约,这样优选出的从政者必须清廉能干,不损害公众利益也不谋求私利,承担民众的期待并对民众负责。
中国国情与西方有所差异,政治体制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引下正在逐步探索如何将西方民主思想内化到制度建设中来。
政府施政须接受检验,那么民众的评选评议就成为相当适合并且成本不高的一种方式,定期组织民众对政府施政成绩进行评议,每张评议票提供若干对政府满意态度选项,公开、公正、透明的统计评议票,以得票数最多者作为政府成绩。并参与评选政府中亲民、得力、可信任的公务员,形成民众对政府人员的奖惩机制,体现民意。
再次,民众须具有利益表达渠道,建立政府和民众平等、对话、协商的机制,让民众参与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种活动中来。同时,为了避免官民两极对立,须发挥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媒介的作用,只有建立了具有主体性精神的公民社会,形成矛盾的缓冲,从能建立起真正的宪政。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与否在于行政与司法是否分离或者行政能不能干预司法。如果司法独立,第一就是行政的合法性由司法裁决,第二大法官的产生机制不应同于行政班子的产生机制,使两者没有同质性。
在确保政府间契约的法制化和维护公民参与评议政府行为的过程中,司法的独立则已经是必然的要求了,而对于如何保证司法不受到外部干预,就是大法官的产生机制了。对照西方发达法治国家大法官的产生办法,基本凸现社会力量在维护司法上的重要性。因此,法学社会团体公推和立法机构推荐相结合成为需要考虑的途径了。
司法独立还和司法部门的社会开放程度紧密相关,司法的权力依然是来自公民社会,它必须不断地从社会和人民中吸取智慧和力量。同时,法律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化、司法仲裁成本的降低都会极大推动和维持司法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