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35)


  举例说明:我国甲国营企业在韩国举办一独资乙企业,假设韩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40%,该年度是乙企业的免税年度,甲企业在国内汇总纳税时,可以不用按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限额抵扣税款,而按税收协定的规定,视同已按40%的税率已纳税款进行抵扣。但应注意,这些协定的条文并不都是一样的。有的是双方适用相同或共同的条文,如中韩、中越、中印、中泰、中意等协定。有的是相互列出各自国家减免税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中国与马来西亚的协定。执行时要按具体的协定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