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也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在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中,重读邓小平同志关于“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犯罪;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理论,比对当前的反腐败形势,深刻地体会到,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更应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就是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预防腐败更要硬起来。只有惩治、预防并举,才能逐步减少和最终彻底消除腐败。

一、惩治腐败要严、要硬

近几年来,各级官员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大有燎原之势。特别是07、08两年,一些高级官员的落马,让广大老百姓义愤填膺。然而,对腐败官员的惩治过轻、过软,不但激起百姓的不满,而且给那些正在腐败没有暴露和准备腐败还没敢下手的官员们留下了希望。因为我们惩罚腐败的手段太软,腐败的成本太低。即便是暴露,受到的惩罚与其腐败所得根本不成正比。再加上这些官员过去当官时的人脉和暗藏的资金,即便被判刑也不会对其他人有多大的警示作用。我们这里所说腐败的“成本低,手段软”,并不是缺乏法律依据,而是我们在执行法律不力和法律本身的空子。我们的刑法中,有一项“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腐败官员的保命条款。

作为一名基层的监狱干警,经常与罪犯们讨论法律问题。罪犯们对“财产不明罪”表示不理解,有个罪犯说:“什么叫来源不明?我是盗窃罪进来的,我家里的财产除了结婚时父母给的以外,80%以上是偷的;抢劫犯的财产是抢的;贪污受贿犯的财产是贪污受贿来的。法律专家一定是脑子进水了,设这么一个罪名。”还有一些话说的非常尖锐,我这里就不叙述了。从这名罪犯的话来看,世界上根本没有来源不明的财产,至于不明,是别人不明,财产所有人是明明白白的。也就是说,腐败官员们为了逃避惩罚而故意编造的“财产来源不明”。而我们的执法者就相信了他们,这就是在惩治腐败中的“软”。

要使我们抓惩治腐败的这只手硬起来,首先要取消或者提高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罚,最高可定为死刑,让腐败官员们在法律上没有空子可钻。其次,在量刑上,应该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也就是说既然你腐败了,就要付出最高的代价。这样做,也是对那些正在腐败还没有暴露和准备腐败还没敢下手的官员们一种警告。让他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被抓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附加刑里,除没收贪官的个人财产外,还应该没收其家属以及相关亲属的全部财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依据的,因为家属和相关亲属的财产中,绝大部分是受益于贪官们的权力。不少案例中,贪官的妻子、情妇、儿女都是参与腐败的相关人。即便是没有参与腐败,至少是受益人。或者处以贪污受贿金额二到三倍的罚金。

另外,对行贿人,也应该处以同样的惩罚,并罚没全部财产。

二、预防手段要硬

1、预防制度要硬。应该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的法规,只要是国家公务员,从晋升职务开始,就要申报财产。这样做,既利于国家公务员的清廉创建,又使公务员在初始阶段的思想上就构筑防腐败防线。再说,在一些权力机关的普通办事人员的腐败现象也不容忽视。

2、监督手段要硬。现在,我们的监督机制不能说不健全,党内有纪委,行政有监察局,检察机关有反贪局,还有人大,可是还产生如此之多的腐败,原因何在?这里我们不能说我们这些监督机构不作为,说它们监督不力并不为过。这些监督机制之所以对腐败失察和监督不力,甚至内部某些官员也有腐败现象,主要原因是没有另一套监督机制来监督他们。因此建立一套能够监督监督机构的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俗话说:旁观者清。所以,这套能够监督监督机构的监督机制,最好来自体制外。

总之,反腐败也应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不能只严厉惩治,不严格预防;又不能只严格预防,不严厉惩治。只有预防和惩治并举,才能达到根治腐败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