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民告官胜诉一例(4)
陈绪国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混淆概念,张冠李戴,并由此作出了完全错误的决定
决定书适用法律和政策法规不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无是生非,将本来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错误地说成“法律”
决定书提出所谓的“法律依据”,列出一连串的所谓“法律”,共有9件之多,实在是滑稽之至。严格地说,这9件没有一件是法律。
所谓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批准执行的成文法。这包含有三层意义:一是唯有人大权力机关讨论通过的法律,才能构成法律批准、执行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委员长批准或者全国人大授权国家主席批准执行的成文法律;三是必须是付诸文字的正式成文法,习惯法、地方法、部门法、普通规定和草案、暂行办法、暂行条例等都不能称之为“法律”。
那么,决定书中列举的9件文件,到底应当称为什么呢?依愚之见,其中共分四类:一类是政策性单行条例。如国发[1978]104号。这个文件,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因为是“暂行办法”,严格地说,是“单行条例”,也可以称之为“行政法规”。二类是部门规章。如国家劳动总局、劳动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化工部等国家部门发布的正式的成文法,包括劳社部发[1999]8号、劳部发[1993]120号、[62]中劳护字第128号、[86]建材人劳字414号、[86]建材人劳字841号这些都是部门规章。三类是地方制度,或称地方规定。如粤劳社[2002]136号。四类是一般规定。如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因为是“草案”,不是正式的部门规章,严格地讲,就是“一般规定”,这个文件中,连文件编号都没有,可见一斑。决定书中可能将“(草案)”二字都遗漏了。我在网点上查来查出,查了好几天,都是“草案”。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地方规章、地级政府部门地方规定、国务院部门一般规定,都可以称之为“法”。但是,“法”不等于“法律”,宪法是最高等级的法律,法律是最高等级的法,其次是法规的法、规章的法、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法、一般规定的法。这些法,在立法法中都有规定。
以上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于决定书存在的“法律”概念问题的批评。当然,我说的话不是空穴来风,如《立法法》中,对法律和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就有大致的解释。
为什么要分清法律与其它成文法的标志呢?一是授权机关每级立法、颁法的权限是不一样的,既不能越权,也不能虚权;二是法的效力和溯及力、执行力都是不同的;三是每一级法对单位、公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具体理由就不细说了。
我手头上有几本线装大书,一本是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大全》,里面有“劳动管理篇”,所收集的15件劳动管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编号文件(均属于行政法规),没有发现有一件是与决定书相同的;一本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也没有发现一件是与决定书相同的;一本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审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也没有发现如决定书所说的“法律”内容。这也充分证实了决定书中所谓的“法律”统统是子虚乌有。迄今为止,我国只有一部劳动法,才是法律。连《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是法规,它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颁布的。国发[78]104号文件,虽然也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的暂行规定,但是发布单位是国务院,则属于政策性准法规,即政策规定。
为什么社会上“权大于法”、“以权谋私”的现象最令人垢病呢?一是有些人欺侮某些对法不太熟悉的人,这种现象,在执行劳动法过程中非常突出,弱势群体的权利被强奸,维权的道路漫长而曲折;二是关于退休退职的政策法规,秘而不宣,故弄玄虚,许多提前退休退职的文件不对外公布,造成办事机构与权利人之间信息明显的不对称,有关部门常常出现立法、执法随心所欲的倾向,权利人徒唤奈何。
现在,要在网站上查个什么文件、资料,往往要耗上十天半个月,甚至查一下工种目录,要注册会员才能查,绝大多数退休目录和公示资料都查不到。
我以为,自己还不是法盲,但也是半个法盲。80年代,我当教师的时候,协助司法部门普法教育,培训了4000多名职工。全国第一次统考中,他们都取得了好成绩,我也考得了95分的优秀成绩和合格证。自此以后,我就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了。所以,我对于提前退休方面的规定,至今也只是略知一二。劳动社保部门,是个人才济济的大学堂,博士、硕士和学士一定不少,也有许多经验老道的老公务员,也不至于连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都弄不清吧?我请求,今后有关部门办事还是认真、仔细点为好,别卖弄文字吓唬老百姓,如果这种事情公布下去,可能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和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的。当然,这里只是内部讨论,保证为有关部门保密。
第二,偷梁换柱,断章取义,将适用的文件弃之不用,将不适用的文件硬往上乱套,全盘否定了本人的特殊工种退休申请的合法、合理要求
决定书中流露出一种倾向,适用的文件偏偏一概不用,不适用的文件偏偏硬往上乱套,涉嫌张冠李戴。
本人于1974年7月1日至1986年11月的特殊工种职务是化肥包装工、行车(吊车)工,均称为“普通过磷酸钙的制造工”,化肥工业纯粹属于“化学工业”,这种浅显的道理,人尽皆知。但是,决定书为什么要撇开化工部特殊工种目录的规定,而到冶金部特殊工种目录中寻找“根据”呢?可能是本人档案中记载有“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化肥包装车间、化肥车间”和“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化肥车间”字样的缘故一叶障目了。显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化工厂化肥车间,企业性质是“化学工业”,不是“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是“有毒有害工种”,不是“无毒无害工种”,100%地满足[78]化劳字第935号文件要求。
1.从工业门类的划分、指标统计看退休规定的行业系统指向
化工部1993年11月21日颁布并即日执行的《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给“工业”一词的定义是:工业是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社会物质部门。工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划分,均属农业生产活动,不包括在工业生产活动内。2.对农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辊、巢丝、纺织、制革等。3.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加工、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4.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卧车)的修理及轮船翻新等。
化学工业生产指标统计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类的工业(不包括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以及由我部管理的矿山、橡胶加工、化工机械、橡胶机械等工业。1.化工产品产量、生产设备及产品生产能力等,按国家要求应进行归口登记,即不论这些产品由谁生产、由哪个系统的企业生产,都应当进行统计。例如冶金系统生产的硫铁矿、硫酸、磷肥、焦化产品等,石化系统乙烯、丙烯、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等,轻工系统生产的芒硝、硫化碱、烧碱、感光胶片等,均应由各级化工部门进行归口登记。……8.行业分类:是以产品经济用途、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质为标志,对工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分类。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可根据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企业生产性质,填写应划归的行业小类名称,免填大类和中类的名称。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是按总产值中占比重大的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即使目前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仍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工业行业小类。
化学肥料:是指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供给农业用途的氮肥、磷肥和钾肥。
磷肥:是以磷矿为原料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磷的化肥。其主要品种有普通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磷酸二钙、钙镁磷肥等,以及含有磷素的钙镁磷钾肥、磷酸铵肥、硝酸磷肥、硝酸二氢钾肥等复合肥料。
工业企业附营活动:是指工业企业附营活动单位从事的非工业生产活动。工业企业附营活动主要包括企业所从事的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生活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卫生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等各种物质生产活动和非物质生产活动独立核算单位。
以上引用的术语,用不着本人逐字逐句地解释吧?不妨我们来讨论几个问题吧。
A问题:生产磷肥是冶金加工,还是化学加工?答案:是化学加工,不是冶金加工。因为冶金冶炼过程不能直接加工成磷肥,只能加工成铜、金、银、铅、镉(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那样)等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钢、铁、钨(如武钢那样),只有利用相应的化学原料,通过一定的化学加工过程,才能使磷矿粉生成磷肥。由此可见,生产磷肥不是属于冶金工业,而是属于化学工业。
B问题:冶金、有色金属系统生产的磷肥产品,是属于冶金产品,还是属于化工产品?答案:无论哪个系统生产的磷肥产品,都是化工产品,冶金系统生产的磷肥产品也不例外。磷肥既不是冶金加工成的产品,也不是冶金过程产生的金属产品,所以不是冶金产品。
C问题:磷肥生产企业,是按照冶金、有色金属行业分类,还是按照化工行业分类?答案:按照化工行业分类,不能按照冶金行业分类。磷肥的经济用途是化学肥料,不是金属材料;使用的原材料是74、76稀硫酸和含有效磷的干矿粉,生产工艺是普通过磷酸钙稀酸干矿法,其生产活动与冶金的生产活动完全不相同。产品产值全部属于化工产品的产值。其划分的类别,大类:化肥;中类:磷肥;小类:普通过磷酸钙。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生产的硫酸、磷肥、氟硅酸钠产品,全部属于化工生产企业,100%属于化学工业,且生产规模特大,历年来对于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
D问题:企业生产磷肥产品,是附营活动吗?答案:否。按照《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均不属于附营活动。
判断:
公式1:化工原料→化学工艺→磷肥→化学产品→化学工业
推导:硫酸、磷矿粉→普通过磷酸钙稀酸干矿法→磷肥→化学工业
公式2:金属原料→冶金工艺→冶金工业
推导:铜精矿粉→反射炉法粗炼、转炉法精炼→阳极铜→冶金产品→冶金工业
一个是冶金工业,一个是化学工业,其界限是泾渭分明的。难道说,被告连这个最简单的问题也分不清吗?那么,他们是怎样将一个十分清楚的事情弄成不清不白的呢?
以下推测,大概就是他们演绎的结果:
档案材料“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化工厂 化肥车间 包装工 行车工(吊车工)”→取头去尾:取“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去掉“化工厂”、“化肥车间”和“化工产品”→抛开化工部文件,查找冶金部文件→抛开《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查找《冶金工业特殊工种范围表》→“找不到”所对应的工种→不同意办理提前退休→拿冶金部[62]128号、[81]74号文件说事→拿粤劳社[2002]136号、劳部发[1993]120号文件说事→拿社部发[1999]8号说事→拿国家劳动总局《处理意见》说事→拿国发[1978]104号文件吓唬人→开具“不同意办理”的决定书→让权利人吃闭门羹……
不知道具体办事人员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说“糊涂”吧,怎么知道去对照冶金部的文件、工种目录,而不去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或化工部的行业系统的文件、工种目录?说不糊涂吧,怎么知道将有色金属行业系统化工子系统归类到冶金行业总行业系统里去了呢?
按照他们“以行业大系统划线”的思维逻辑执行的结果,一是有色金属工业系统不能混同于冶金部系统;二是有特殊工种目录,就有特殊工种,否则,就没有特殊工种。其结果,自然而然地成为“无系统、无特殊工种可查”,而不是“有系统、有特殊工种可查”。
按照他们的思维定式,有色金属行业自己并没有制定特殊工种目录,整个有色金属行业,就不应该有特殊工种。在80年代中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就与冶金部分开,另起炉灶并与之平起平坐了,与冶金行业早就不是一个大系统了。至现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又在国家机构改革中撤销几年了,所有有色金属企业仍然不属于冶金部管辖。如果按照大行业系统来寻找、对应特殊工种,冶金系统是冶金系统的,有色金属系统是有色金属的系统的,不能混淆,不能替代,所有有色金属系统的特殊工种,包括本系统的特殊工种和跨行业的特殊工种,不论新老特殊工种,一律除名。按照“必须以行业系统划线”的逻辑,连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都撤销了,中国所有有色金属企业的特殊工种,都必须撤销、毙掉。“撤销有色金属企业特殊工种”?有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就是皇帝老爷儿也不敢。你可知道,整个有色金属行业系统,特殊工种人数有百万人之众,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啊!
客观地讲,我国许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机关每年出台了大量相关的文件,及时地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为我国的社保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团结作出了巨大贡献。历年来,劳保部门是各个部门中出台文件最多的部门。这些堆积如山的文件中,绝大部分是好的,许多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但有两类文件,仍然有一定缺陷,即是劳动分配和退休制度不够完善。其中,男性与女性退休制度、女干部与女工人退休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平等。特殊工种退休制度也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只是制度设计上有瑕疵,更重要的是有人在具体执行上设置了重重障碍,经常出现不平等的苗头。
所谓“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是“特殊部门(系统)提前退休”,中心词是“特殊工种”,不是“特殊部门(系统)”。为什么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演绎成了“特殊部门(系统)提前退休”?八九十年代的特殊工种目录(特殊工种范围表)到底是一个开放的目录,还是一个封闭的目录?当时,国务院劳动部会同国务院各工业部门、系统出台的特殊工种范围表,只是体现本部门(系统)的特色,便于系统管理,并不是包罗万象的;只是为了便于查找本部门(系统)的主流特殊工种,对于支流的特殊工种并没有重复、累赘叠加上去。这就赋予退休申请者以自由选择权,赋予审批单位以开放的视野。所谓“自由选择权”,是以同等劳动条件的资格,与对应的特殊工种与相关文件自由选择;所谓“开放的视野”,就是要打破“一个范围表定终身”的局限性,是在尊重申请者意愿、资格基础上依法审批。放权与收权,既不可以扩大,也不能缩小。审批部门扩大是越权,缩小是弃权。被告以自由的自由裁量权打压了申请者本人的自由选择权,就是越权行为。
国营有色金属和化学工业,都是赫赫有名的支柱行业,这些企业和职工,对于国家的贡献是不能抹杀的。这些企业,这些职工最有权利享受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赋予的合法权利。被告不可以动辄拿劳动部本部门的文件来打压国务院文件和其他部门文件,这种越权、侵权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允的!
[企业介绍]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始建于1953年,是国内五大铜原料生产基地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粗铜生产基地,产量约占全国产量的1/6。下设7家控股公司。具有年采矿240万吨、选矿342万吨、阴极铜25万吨、黄金4000公斤、白银120吨、硫酸60万吨、磷肥14万吨的生产能力。2005年末,粗铜、精铜年生产能力双双达20万吨,产后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到“十一五”末,公司资产总额达100亿元,年销售收入约100亿元,利税达15亿元。公司(含控股公司)全部在册职工13686名,现有在岗职工10831名,不在岗(大部分为内部退职)职工2718名。目前是国家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512家优势骨干企业之一。
部分产品出厂价格:阴极铜15440元/吨,粗铜13900元/吨,硫酸225元/吨,磷肥340元/吨,彩色铝型材23080元/吨,水泥速凝剂1260元/吨。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价格收盘价186.68元/克,铜收盘价65650元/吨(广州日报2007-10-27 A19版)。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几个亮点:
一是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包括两大门类:一是以矿山产品铜精矿、以冶炼产品粗铜(阳极铜)、精铜(阴极铜)、黄金、白银为主打的冶金产品,二是以硫酸、磷肥为主打的化工产品。当然,还有铅、镉、钴、氟化盐、水泥、铜材、余热发电等小产品。该公司由建厂初期的资产总额估计不足500万元,即将滚动发展到100亿元,资产规模已经滚动扩展1000倍以上、即将滚动扩展2000倍以上。这是建厂50多年来,2万多名新老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的结果。
二是本厂自产硫酸是利用铜冶炼炉的废气回收,经过钒触媒法制取的,产品利润率高于一般制酸企业,其产品利润率高达50%以上,高于石油工业30%的利润率,高于冶炼行业粗铜、精铜(20%以上)的利润率;原大冶有色金属化工厂(冶炼厂)化肥车间,在职职工不过200名,年产值可达4760万元。虽然产值占全公司的比重不到1/10,但产品利润率估计高于粗铜、精铜,化学工业工人劳动生产率也高于冶金工人的劳动生产率。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湖北省的小磷肥企业烽烟四起,但这间国有大型磷肥企业始终屹立不倒,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这间化肥车间(近几年独立为磷肥公司),是70年代初企业自力更生,工人们贡献了大量义务劳动建设起来的。包括利用节假日义务修厂区公路、人工挖磷肥库、建厂房等,工人们作了多少义务劳动,我无法统计。估计当时国家(财政部)拨款总投资没有超过20万元,上交国家多少利税,资产总额到底翻了几千倍,我不得而知,也没有必要讲这些。磷肥产品一般销售至鄂、豫、皖、赣、川、陕、粤、鲁8个省份,是中南地区最大的磷肥生产基地之一。制造磷肥所使用的原料硫酸是自己企业(化工厂)生产的,非常便宜,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产品利润率自始至终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就按最保守的测算方法,每吨磷肥纯利润100元,每年纯利润可达1400万元,每个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在内)每年每人平均可以为国家创收利润60万元以上。
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是生产化工产品硫酸、磷肥、氟硅酸钠三大产品的企业,她不仅仅是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的财富,而且,获得了巨大的环保效益。冶炼厂反射炉每年需消耗10万吨左右的标准煤,产生数十亿立方米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和数千吨含镉、铅、汞等有毒金属、稀有金属烟尘。显然,不将这些气体、烟尘加以回收,不仅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大量的资源白白浪费了。冶炼厂使用的铜精矿原料中,含硫量高达5%以上,这些资源,也是通过硫酸车间回收加以利用的。硫酸车间还通过电子吸收法,将转炉、反射炉烟囱中含铅、镉等有毒有害烟尘回收起来加以利用,交给冶炼厂“三产”车间提炼。1986年,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与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合并后,易名为“冶炼厂”以后,原化工厂的产品照常生产,磷肥产品工艺和劳动条件没有改变。
本人在该企业里,74-91年,月工资水平:38.03(74年7月起),44.49(80年9月起),56.98(85年10月起)……直至1991年我当职工教师,月薪也只有174元,年薪也只有2000多元。本人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工作17年来,连同工资、奖金、津贴总收入不超过20000元!而本人在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期间,工作一年,按人均利润计算,便可为国家创造财富至少10万元以上!七八十年代的10万元是个什么概念?其可比价值,相当于现在的人民币价值150万元都远远不止!
苍天可鉴:我们70年代的老工人,是全世界最伟大的工人阶级,是真正大公无私的工人阶级,真正无愧于伟大的毛泽东时代,永远也无愧于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原为中央国有全资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公司撤销机构以后,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放为省属国有全资企业。所在地在湖北省黄石市,该公司一直是有名的利税大户,40多年来一直在全市名列前茅,其产值、利润和企业固定资产,均超过著名的华新水泥集团公司,超过广州建材企业集团公司。该公司原行政规格为正厅级单位。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人称“有色国”,连历届市长、省长都要对她敬仰三分,不敢怠慢。凡是该公司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名单,是上报多少就批准多少,哪有像广州市这么麻烦、这么哆嗦的呢?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厂成立50多年来,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至今仍然是朝阳产业。其中,化肥车间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是全公司劳动条件最差的工种之一。
被告作出的434号决定书,内容苍白,冷漠无情,完全违背了宪法“按劳分配”原则、劳动法“同工同酬”原则和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极大地伤害了工人阶级的感情。
至于我在那里的工作表现,应当是中等偏上吧,我是得过几次优秀团员、五讲四美积极分子、科协先进分子、职工先进分子,多次获得优秀论文奖的。记得第一次全国统一调整工资时,比例为40%,形势对我最为不利,在二级工晋升三级工的100多名职工中,我的工龄最短、资历最差,我一不是党员,二不是转业干部(当时全车间转业干部占30%,党员占50%),大冶籍同乡不到5%(共3人),经过全大班80多人投票、车间和厂办审查,轻松过关。第一次加工资,档案应当有记载吧?
2.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当前的退休制度,将错误的审批决定更正过来?
决定书列举的那么多文件,有的我同意,有的我不同意。例如一、二项列举的我都同意,其他的我不同意,因为其它文件与本人申请退休根本无关。论法的效力,104号文件的效力最高,所有部门规章、地方制度、暂行办法必须以此为准绳,不能以任何借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作下发的文件作对,作对就是越上级权、侵下级权,这于宪法、劳动法、国发[78]104号文件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职工享受应有的退休制度,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合法权利,国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是国家、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只能发展壮大,不能随意缩小保障范围和减少社保对象。
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当前,我国劳动分配制度出现失衡,社会上不劳而获、劳而不获、同工不同酬等现象比较普遍。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产业工人,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为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尊重国有企业、尊重国有企业的职工,让他们得到合理的报酬,让他们都能够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这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统帅,保障职工最基本的生活权、生存权的需要,一切与宪法相悖的行政行为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不应当政出多门,不应当朝令夕改,不应当随心所欲,不应当采取双重标准,应当不论亲疏一视同仁,始终维护法律法规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及时审批、及时发放并足额支付,这是社会保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度过愉快的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法。”此项内容,站在突出无产阶级政治的高度,无限关爱工人阶级,全心全意地为工人阶级着想,并且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四个现代化联系起来,高屋建瓴地设计了社会主义新型社会保险退休制度。迄今为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具社会主义特色、最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情民意、最高瞻远瞩、最具有人性化、最能代表我党“三个代表”、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最爱护工人阶级、最公平合理和简单适用的最好的法规之一。诚然,在执行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枝节问题,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很大压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决不是可以以此为借口,来怀疑一切,打倒一切,连100%符合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的老职工拒之门外。
经过20多年实践检验,面对1.2亿剩余劳动力和1亿多失业大军,从战略高度上分析,这样的规定,不但不应当废止,相反地,还应当不断总结新经验,扩大胜利成果,扩大特殊工种保障范围。个别单位与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假老人”现象,完全可以通过监控手段来解决,不应当因噎废食。今后,社会保障的重点,应当是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应当将他们与其他企业职工、农转居的退休待遇拉开距离。建国50多年来,国家的财富大部分是由国企职工创造的,对于他们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应当做到“应保尽保”才是正确的方法。从90年代开始,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有过于偏紧之嫌,与上述的《办法》的思路发生了一些偏差。如果从安定团结、利于社会和谐和四个现代化出发,完全应当是“放开搞活”、“应保尽保”。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伟大成果不能抹杀,我们应当朝着社会主义福利型国家大踏步地前进!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政治局面,是老一辈革命家领导亿万人民顽强斗争取得的,是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国发[78]104号文件,是开创社会主义福利国家的英明举措,是安定团结的政治结晶。
现在,几乎全社会都在抨击就学难、就业难、看病难、住房难,甚至出现退休难、收入分配严重失调与倒挂、贫富分化和腐败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溯及到这些“袖手旁观”的有关单位和公务人员,都是属于行政不作为或胡乱作为者,难辞其咎。我国国民经济二十多年来平稳发展,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普遍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为什么我国某些特殊工种退休事业不见其长进,反而停滞不前了呢?法国是个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福利多达400多项。我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有他们1/10的水平也好嘛!日本是个资本主义国家,可日本的工人一般都持有公司的股份,企业分配制度相对平均;日本的职工是终身雇佣制,不会如中国企业这样随便解雇职工的。
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31628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为17.3%,其中,中央财政收入17250亿元,占GDP的9.5%。这是在上年中国调整了GDP统计,使得GDP大幅度提高的结果。如果按照调整前的GDP计算,上述的两个数字分别是20.2%和11.1%。历年来,各地政府出卖土地的收入,达到当地当年GDP的30-60%,有的地方最高的达到90%。我国一次分配出现失衡状态,二次、三次分配没有激活,1亿失业职工、2亿待业人员、1.2亿农民工、1.44亿老年人、2亿贫困人口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统筹解决的,而国有企业特殊工种的老职工的退休问题应当优先解决的。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主流经济学家流露出一副“忧国忧民”的口风:工人提前退休、退职造成财政吃紧、遗祸无穷等等。废话!我国的社会财富,绝大多数是产业工人提供的,他们有权优先获得这一部分劳动成果!国有企业的产业工人,一年便可为国家提供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财富,一辈子可以为国家创造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财富,而从国家取得的报酬,不到1/10、1%甚至不到1‰!现在,一个产业工人的工资,大约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人的1/3,相当于机关干部1/5,即使在国有企业里,他们的年薪,一般职工相当于企业老总的几十分之一,甚至相当于老总们的几百分之一、几千分之一的。还有很多国有企业,假借“企业改制”,将老职工一个个地赶走,流落社会,朝不保夕,生活水平没有提高,反而大幅度下降,不少人搞得个妻离子散,啼饥号寒的凄凉困境之中。
2005年,我国保险费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仅此一年,就节余1567亿元,何患之有?91年以前,所有社保基金支出都是国家负担的,现在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国家还是有义务的嘛!在一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单位,难道说,连国有企业老职工退休这点小事情都办不好,那么,什么事情才能够办好呢?“防止骗保”总不能无端生有,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吧?
还有更加离奇的事情。有的地区经济很发达,却非常吝啬,对国有企业老职工退休审批相当苛刻;有的地区,经济上欠发达,却非常体恤工人,对国有企业老职工退休审批大开绿灯。湖北省黄石市(即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区加上大冶市、阳新县,共约100多万人口,60%以上是农业人口,工业以冶金、矿山、化学、水泥重化工业为主,算个中等发达城市吧。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约11万人,大约30%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2001年,该市审批退休3872人,其中,正常退休1755人,特殊工种退休1208人,因病退休558人,破产企业提前退休279人。当年,特殊工种退休人数为审批人数的31.2%。虽然该市养老保险基金已入不敷出,但每年从地方财政拨款2亿多元补贴。该市凡是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报上来的化肥包装工、行车工(吊车工)等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只要合乎工龄、年龄条件的,是有报必批,来一个批一个,来一批批一批。XX省去年养老保险金节余1302亿元,XX市节余50多亿元,阔气多了。至2006年6月,XX市共有退休人员52.7万人,特殊工种、因病残废、关闭破产企业保护对象和军官退役、机关事业单位“照顾”统统加起来,提前退休人员总共不足10%,其中,特殊工种退休人数大概不足7%。广州市财政供给、社保基金何患之有?
“桔生于北而为桔,桔生于南而为枳”,同是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因为本人人在广州,申请半年都批不下来,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有人办事随心所欲,置国有企业老职工的民生、民权于不顾,对工人阶级缺乏最起码的阶级感情。这不得不怀疑,他们可能有欺负外乡人、渺视弱势群体之嫌。连资本主义国家都不能允许存在种族歧视,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允许存在种族歧视?
XX市下岗失业职工与下岗军官的待遇,简直有天壤之别。一个团营级军官从部队下岗以后,每月二千多、三千多的工资全部照拿,市政府给每人每月财政补贴1000元,每年还有6000元的过节费。我们这些失业职工,一年到头,才拿几个钱?下岗职工一年到头才拿几个钱的生活费,总共才拿几年的生活费?在这个世界上,谁最有资格说话?谁最没有资格说话?谁最有资格说话的,变成了最没有资格说话的?谁最没有资格说话的,变成了最有资格说话的?
XX水暖器材总厂对于老职工冷漠无情,他们将所有老职工一赶了之。企业投资5000万与美国摩恩公司合作,赚了一大笔钱。十几年来,对我们老职工不分配一分钱。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多次招工,共招收了400多人,对于原股东单位广州水暖器材总厂的下岗失业职工及其子弟不予招收,兔死狗烹!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情形好很多。企业老职工,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不论干部、工人,是或不是特殊工种的工人,只要自己愿意,都可以办理内退,月生活费900元,直到正式退休为止。本企业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基本上可以“顶职”参加工作。我有个同学,原来是在该公司当处长的,办了内退到湖北省某师范学院当教授,企业除了照常负担他每月的退职费900元以外,每年还有6000多元的年金发给他。他在企业里还有股份。他在学院里工作了6年,院方想正式调他为正式教授,他还不干。
胡锦涛同志2006年6月8日两会期间,参加上海代表团讨论时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其思维方式,不应当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水平上,要有改革的新思路,提高改革的新水平,扩大改革成果,不应当因循守旧,畏葸不前。比如,只要是同等劳动条件的特殊工种,都应当毫无保留、一个不漏地及时地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才是正确的。例如决定书中流露出一种形左实右的倾向,顾左右而言他。
现在看来,原来七八十年代锁定的特殊工种目录不齐全、不统一,许多旧特殊工种执行口径不统一、新特殊工种没有全面铺开,人为地造成了不公平,给办事部门和权利人造成很大被动。坚持养老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是要给企业和职工头上戴紧箍咒,而是要大胆创新,大胆放开,大胆扩大保障面和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以适应我国剩余劳动力多、失业职工多、国有企业困难对象多、社会困难人口多等国情、民情,以坚定养老制度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全面推进特殊工种养老制度改革。
3.解读决定书罗列的文件,看被诉人如何断章取义,导出错误决定的
被诉人不同意办理本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煞有介事地罗列一大堆所谓的“法律依据”出来,以此作为瞒天过海的筹码。平时,我对特殊工种退休的文件一无所知,这就逼得我恶补这一课。
以下是本人对于他们罗列一大堆文件的一点看法。
(1)完全同意列举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这是一个未公开发表的文件,在各类法律法规大全和法学教科书中是查不出来的。过去,我在从事各个特殊工种过程中,对于这些是完全不知情的。现在,我才得知,我国在70年代竟然有这么好的一个文件。此文件,不仅肯定了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在国家建设中的突出地位与作用,而且,对于妥善安排他们退休、退职,解决他们自己和子女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它与宪法、劳动法的原则精神是完全吻合的,体现了党和政府紧紧地相信工人阶级、依靠工人阶级、全心全意地为工人阶级着想的一贯政策。在所列举的9个文件中,它具有最高法的权威和效力,也有很强的针对性。
(2)同意列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此文件的关键内容,就是第六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对于我而言,属于第六项第(三)分项的对象“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的对象,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连续工龄年满8年是老规定,自从解放初期就是这样的。其中,第二十二项是“阶级斗争”时期的政治产物,好象已经被废除了的,有的文章中未说清楚。也许过去适用,现在已经不适用了。此文件,没有文件编号,从网页搜查,好象是个“草案”形式,决定书是否遗漏了“(草案)”的字样,也未可知。
被诉人也知道列举上述两个文件,说明他们“很有头脑”。但是,他们列举这些文件,不过是例行公事,是拿出来装点门面的。因为,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涉及到这两个文件。国务院、国家劳动总局的文件不是花瓶,也不是变形金刚,是要逐字逐句地领会、不折不扣地执行的劳动政策。
(3)不同意罗列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这个文件,我看不懂。罗列此文件的理由和目的到底是什么?决定书缄口不言。这明明是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的嘛!本人到底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呢?按照8号文件的要求,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应当是扩大,不应当缩小。
根据当前形势,我国的退休政策,已经由正规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因伤退休,发展到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政策保护对象、有色煤炭核工军工和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保护对象,以及“农转居”照顾退休、早期下海人员照顾退休、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照顾退休、军官退役人员工资照拿退休、参加过革命战争和核试验人员照顾退休等等。证明了我国养老制度改革,不是要将开放倒向封闭,而是要将封闭引向开放。
现在的形势,与90年代的形势是完全不一样的。那时候,亚洲金融风暴乍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战线过长,投资过猛,国家财政供能短缺,加之,面临第一个职工退休高峰来临,现收现付的基金入不敷出,中小企业关闭破产进入高潮,失业和退休退职职工猛增。同时,企业造假现象抬头。出台这个文件,是形势所迫。现在,我国国民经济连续以超过10-12%的速度高速增长,国库充盈,养老基金也有保障,更主要的是,党和国家的政策,突出了“三个代表”的政治原则,强调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的胜利成果。在中央指导方针指引下,我国的社会福利政策开始了向纵深方向发展,退休政策不断创新,不断地扩大退休保险对象,并且,要求各级部门做到“应保尽保”。有的同志,对当前形势认识不清,对于国发[78]104号和劳动总局的《处理意见》领会不够,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类似“文革”思潮)思维定式下,拿着8号文件当作尚方宝剑,这样的人不犯错误才奇怪呢!
本人是国有企业 XX水暖器材总厂的职工,该厂于2000年下半年就关闭破产了,而XX市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一。照此说来,即使我不够资格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在55岁时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5年退休,对吧?有的人带着有色眼镜看人,对于某些弱势工人看不顺眼,就将这个文件当作尚方宝剑。这不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态度问题。什么叫做“违反国家规定”?到底是谁“违反国家规定”?将那些该办理的不办理,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才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4)不同意罗列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此文件是劳动部1993年7月3日签署的,总的来说,基本思路是要加强审批工作,防止滥竽充数。本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的产业和新的特殊工种不断出现,“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既不科学,也不正确,只能加剧社会矛盾。它不会消除社会矛盾,而将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扩大、延续下去。
退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个部门无权单独“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唯有劳动部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讨论通过,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决定,才是合法程序。
话又说回来,自93年至现在,我国没有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原来的相关文件和已经审批的特殊工种继续有效。什么“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既然是同类工种,就是有着必然的本质的同一性,应当将他们统一到同一水平线上才能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呀!什么是改革?改革是针对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瑕疵问题,改革不能将好的东西也改掉吧?这好比一个母亲给一个婴儿洗澡,洗澡的目的,是祛除婴儿身上不干净的东西,如果母亲泼澡水时连同婴儿一起泼掉,这样行吗?120号文件,是上世纪90年代的产物,那时候,国家遇到了职工退休高峰、国家退休基金压力增大等情形,现在情形有了很大的改观,国库得到了很大的充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大量增加,连农转居“老农退休”问题也开始着手解决了,难道说,连我们参加革命工作30多年的老职工,20多年的特殊工种,连个老农民也不如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倒退,倒退是没有出路的。
(5)罗列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劳社[2002]136号),对于本人毫无意义。比如,不得“跨行业参照执行”,这是什么意思呢?所谓特殊工种,不是某一行业的“专利”,不能画地为牢;有的特殊工种,是你有我有大家有。跨行业参照执行,是科学、合理、公平的。否则,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禁止参照,不但不科学,制造新的的不公平、不合理,而且破坏我国养老保险的既定政策,阻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国4000多个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与33个部门系统、百万家企业数千类特殊工种打交道,谁能保证做到不跨行业参照执行?谁有这么大的权力,禁止各单位、各企业、各申请人参照执行?
解放初期20多年来,我国的特殊工种退休制度从一开始是全国统一、不分部门、不分彼此的。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敲定特殊工种名录以后,事情就被别人利用了。迄今为止,哪个社保部门参照工作做得多、做得好,工作就井井有条,非常出色;否则,就做得少、做得差,工作一团糟,自己吃力不讨好。至目前为止,绝大部分通用特殊工种都是跨行业参照的。不允许参照,是制造新的不公平、不合理,违背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基本原则。至于极个别的特殊工种不能跨行业参照,就可以否定所有的特殊工种不能参照。
又比如,“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这一条对于本人不适用,不具备规章的效力、溯及力。因为这是2002年的文件姗姗来迟了,本人于2000年4月份就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了,档案随即转移到区劳动局了,企业都关闭了,谁来帮助我“备案”?有没有必要对于我这种人“备案”?备案,利在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特殊工种人员的数量及动态,防止企业与个人违规申报,弊在于备案会给某些办事人员产生依赖性。一般的造假可怕,备案造假则更加可怕。既然企业平时可以造假,备案就不能造假吗?广州市几十万个企业,劳动部门能够一个一个地去调查备案数据吗?再说,企业的工种,是经常调整的,企业调整一个就自动地备案一个吗?是否可以审批过关,不是以备案为必要条件,还是要以政策文件为指南、为要件。
更主要的是,33个行业(系统)部门先后分别与原劳动部有一个合同约定,即本行业范围表不足以涵盖本行业所有的特殊工种,其他的特殊工种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范围表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36号文件明显地破坏了合同文件的约定条件,不但下位规章违反了上位规章,而且违反了合同法。
如果企业故意不备案怎么办?XX水暖器材总厂9台大中型高速柴油发电机、6台特大型高压空气压缩机,都是六七十年代的国产老产品,噪音和振动、排气显然不符合80年代国家新出台的环保标准。哪个厂长愿意为了保住几个特殊工种工人的“个人利益”而牺牲整个企业的“集体利益”?如果将几个特殊工种报上去,泄露了天机,不但企业评先进、评等级都完了,而且企业有可能每年会接受环保部门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罚款;或者企业将这些老设备都淘汰掉,进口符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新设备,往往需要花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资金,企业也不愿意干,也承受不了(实际上,直至目前为止,国产、进口柴油机都不能担保符合国家、国际的噪声标准)。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以后,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投资完全甩手不管了,企业免不了有抵触情绪。80年代,水暖厂投资2000万元进口一套自动化生产线全部是企业自己掏钱,国家不出一分钱。90年代,企业自己贷款5000万元与美国摩恩公司合作,已经背负巨额债务了,哪有几个闲钱淘汰旧柴油发电机、旧空气压缩机设备?
据说,为了避免麻烦,有的企业干脆将柴油机发电工、空气压缩机工上报为“高温”工种。上报高温工种很省事,上级批准容易,又能遮掩企业噪音、空气和水质污染的非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其实,将有毒有害工种算作高温工种是不合算的。我的同事们,工作期间、退休以后还是天天受委屈。柴油发电工、高压空气压缩机工,是全厂贡献最大的,却是最被人瞧不起、工资倒挂最严重的。有的人为了满足企业、个人的虚荣心,消极对待柴油机工、发电工、高压空压机工的档案记载和备案工作。我们工人都是无辜的。因为烟囱冒烟,企业不符合广州市环保要求,成了牺牲品,企业也有苦难言。既然水暖厂早已关闭,我们也无法追究企业“不备案”(假设未备案)的责任,也无法要求他们补充备案。
改革开放近30年,XX市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排头兵,有很多发明创造,许多社保政策也及时、到位,也总爱搞几个新花样,这些花样,包括“农转居”养老制度创新、早期下海人员补充养老制度照顾,退役军官每月工资照发另加1000元补助每年6000元过节费,最近又搞什么养老保险缴费不足照常退休的新规定。唯独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部门固守门前的一亩三分田,没有多少发明创造。是谁想过没有?XX省是全国外来工最多的地区。这个现象表明,数千万外来工与本地人争食,造成本地人大量失业和就业收入大量缩水。XX省又是一个外源性经济区,外资企业对于国有企业的挤压很严重,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失业职工很多。但是,XX省目前又是一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XX省的国有企业依然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依然是优秀职工。
有谁想到,一个下岗达7年之久的落泊者,过的是怎样一种人像人、鬼不像鬼的凄凉生活?要是有一个稳定的职业,鬼才不理睬提前退休这一套呢。
正确的思路是,XX市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上应当大开绿灯,重点是扶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象,网开一面,并适时地提高他们的退休工资水平,与集体、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工资拉开距离。XX地区应当适当地扩大特殊工种的审批范围,而不应当缩小审批范围。XX市不是以重化工业为主体的地区,特殊工种相对其他省份、城市是少之又少,有什么值得担惊受怕的呢?广州市是全国最先试行“农转居”退休制度和早期下海经商人员“扩退”制度的城市,这都走在全国改革开放的前列,不是做得很好么?在特殊工种退休制度执行上,有条件、有能力、更有责任比其他省市做得更好,而不应当落后在其他省市,更不应当落后在经济不发达的省市后面。
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伟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伟大革命学说,是全世界每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准则。现行的职工退休制度,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采取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职工“一刀切”的办法,反映不出各种所有制的特征。解放58年来,国有经济一直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对于国家的贡献,普遍高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那么,要说退休制度平等,主要划分在企业缴费、个人缴费负担方面的平等,而在国家负担方面,应当向国有企业职工倾斜。国家财政负担向国有企业职工倾斜,才是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合理的,否则,是不公平合理的。
90年代以来,有的部门出台退休方面的文件,很有点随意性、片面性,缺少民主性。据说西方每出台一份事关劳动、保险、福利的文件,不是公务部门单方面决定的,有议员、民主人士、公务员和各界工会代表参议表决等。这种做法,有利于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现在,每个城市,即使自来水、电力涨价几分钱这样的小事,都要开一个公证会,让大家都来畅所欲言,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尽量关注各方面的诉求。我国社保部门不仅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将有关特殊工种的文件拟作秘密文件一样地不让普通职工看到。更有甚者,一个叫做“四达劳动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在“中国劳动网”上大吊网民的胃口,要求读者交付一大笔钱,才成为该网络的会员,才让看特殊工种退休文件。我国什么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公开的,唯独此类文件始终做得神神秘秘的,还利用政府部门规章来牟取非法利益,这在共和国有史以来是绝无仅有的。利用国家政策文件搞歪门邪道,为经济社会所不齿,遭网友垢骂,太丢人。
现在,有关部门下发的许多有问题、有争议的文件,是单方面下发的,没有通过全国人大、政协、工会、国务院和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协商解决,不具备合同效力。有的已经与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生了差异甚至有个别的条款完全“走了样”。这一点,应当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养老保险开始由市、县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这一举措非常英明。今后,应当在此基础上,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现在,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流到中央财政去了。中央应当加强对地方养老金的投入
如何看待造假行为?众所周知,任何造假行为,都是为社会所不齿的。话说回来,一个国有企业的男性老职工工作30多年,到55岁退休,那也相当于一个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条件,比一个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晚了5年,比女特殊工种工人晚退休10年。即使真的作假,这名男职工“不正常”地提前5年退休,能够得到几万元的利益?这些利益能够补偿他在企业作过贡献的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有史以来,真正作假比例最高的,第一是机关单位,第二是事业单位。尤其是机关单位,某些人的后台一个比一个硬,根本不把社保部门放在眼里,甚至有的机关利用权力,为机关提前退休人员度身定造各种“优惠政策”,在提前退休前还特意为他们加一级工资,发一大笔钱,让他们“光荣退休”。为什么有关部门的文件,从来不严管机关、事业单位,一而再、再而三地剑指国有企业那些可怜巴巴的老职工?因为这些职工身份太低微、太好欺负了;因为那些行业部门与劳动部门是平行的,行业部门也奈何不了劳动部门;因为是打着“打假”的旗号进行的,一切似乎都顺理成章……
(6)罗列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劳动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两个文件,并以冶金行业的文件人为地代替化学工业的文件,从中找对应的工种,完全是偷梁换柱,找不着北。
128号文件是60年代的老规定,涉及“高温”类32个、“焦化、蒸馏”等有毒有害类14个、手工大锤等特别繁重劳动工种类10个,共56个特殊工种。
74号文件共列出了206个特殊工种,涉及高空、高温、特别繁重劳动和有毒有害五大类别。从文件中可以看出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过去文件已经规定过的“井下”大类中的采掘工、瓦斯工、爆破工等井下工作的特殊工种都未列入其目录之中。
规定“下井矿工”为特殊工种,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最早的是1948年12月27日《东北战时劳保条例》规定的,1949年、1951年、1953年、1958年国家出台的每项劳动保险条例和细则,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井下”特殊工种的名录。估计是感到没有必要再重复,74号文件干脆就没有再将“井下”罗列进去。128号文件规定过了的56个特殊工种,也未罗列进去。
由此可见,《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81]劳总护字74号)是特殊工种目录之一,但不是“特殊工种目录大全”,不能包罗万象,不可能将已往已经规定过的、或者是其他行业已经规定了的工种再来重复炒作一遍。不仅冶金部是如此,其他几十个部门、系统也是如此。起草文件的基本要求,是不能搞繁琐哲学,不能搞新旧重复、部门重复,执行文件的人不能搞形而上学。
二是其他行业已经规定过了的,不再重复规定,并且为此作了反复说明。
冶金工业是全国最大的工业企业系统,几万甚至几十万职工人数的特大型企业众多,况且很多行业是跨行业综合经营的。全国冶金行业包括有色金属行业职工人数,估计超过800万人,特殊工种涉及、渗透到几十个部门、几千个特殊工种,在既不能重复既往文件、又不能照抄其他行业相同工种的情况下,该《范围表》实际上是一个“简易型”范围表。
为了审慎起见,74号文件通过与劳动部协商一致以后,在前文部分开宗明义地作出了“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的要约:
二、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提前退休的工种,没有列入本表,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
四、冶金企业中,属于其他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分别按国家批准有关部门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二项的意思,有旧办法的,仍然按既定方针执行,以往的文件有溯及力和和法的效力。但是,按照被告那种断章取义的逻辑,连井下矿山这一公认的特殊工种随时随地可以枪毙。
第四项的意思,我(冶金部)有言在先,凡属冶金企业与其他部门同类企业有同类型特殊工种,“分别按国家批准有关部门的工种范围执行”。这一项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其他部门确定了的,本部门不再重复确定;并且,冶金企业可以参照其他部门的工种范围执行。例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冶炼厂,是有色金属冶金企业,兼营化工等其他行业,企业、职工有权参照其他部门的同一工种、同一劳动条件的工种执行,不受冶金部范围表拘束。但是,按照被告那种断章取义的逻辑,冶金行业的特殊工种总数不能超过262个,其他的几千个特殊工种随时随地可以全部枪毙。
任何部门的特殊工种范围表,都不是包罗万象的,冶金部的更是不能例外。任何部门、系统的企业组织和特殊工种,都不是单一的结构,都是叠加的、复杂的结构,冶金系统的更是不例外。
目前,在我国公示的33大类行业(系统)工种名录中,冶金系统的各个分支企业中,除了兵器、民政以外,其他31个系统的特殊工种,或多或少地存在。按照被告吹毛求疵、包罗万象式的要求,冶金部门、系统的特殊工种名录,至少需要扩大30倍,至少需要将其他30个部门、系统的的工种名录无一遗漏地全部移植到冶金部工种名录来,才能保全本部门、系统的特殊工种工人不受人为的砍杀。但是,冶金部绝对做不到这一点,也绝对不需要这样做。因为,一来,将其他30个部门、系统的特殊工种全部移植到冶金部名录上来,劳动部或劳保部能够批准他们这样做吗?二来,将其他30个部门、系统的特殊工种移植到冶金部方面来,既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也涉嫌侵犯其他30个部门的职权,根本就行不通。
将1个行业系统特殊工种名录,直接扩大为约30多个行业系统的特殊工种名录,甭说冶金部、冶金部长做不到,其他任何部门首长也做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办法,就是本行业各分支企业全部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提前退休的工种”执行:过去执行了的,现在继续执行;过去没有执行的,继续审核并扩大范围执行。
被告以形而上学、荒诞不稽的逻辑方式,将审核职工个人退休条件,演变为割裂、肢解各个行业系统的特殊工种的相互关联,通过偷梁换柱、以偏概全的手法,坚壁清野,将各个行业系统的旁枝末叶型特殊工种枪毙掉。形式上,是在审核职工的工种,实际上是在审判各个行业系统的规章,将审核的主体由职工个体演变为审判行业系统,好像办理退休的不是职工个人,而是某个行业系统;被告机关权力扩大化,将自己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职工的本职,扩大到了主宰企业、职工命运的“大法官”;这个“大法官”,不是法大于权,而是权大于法: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门规章在他们眼里,不过是过眼烟云,纸上谈兵,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的就拉倒;他们需要的是“自由裁量权”,不是行使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权、服务权;他们在办理退休审核时,采取双重标准:“说你不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
近几年来,我国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环节越来越多,越来越乱,由此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有关部门践踏法律、践踏民权、践踏企业权益的行为越来越有恃无恐,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挈肘力越来越大。所有这些,充分说明,我国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其中,第四项最适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当时来说,我们有色金属企业没有从冶金部分离出去,我们也是执行这个文件的。我们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化肥车间,主管机关是冶金部。但是,我们化肥车间制造普通过磷酸钙,属于化学工业,依据第四项的原则规定,我们只能以(78)化劳字第738号《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为依据,不能以其他什么范围表(如冶金部的范围表)为依据。由于化工部738号文件(78年)出台在先,冶金部74号文件(81年)出台在后,并且由于74号文件作了专门“参照执行”的说明,738号文件对于74号文件有溯及效力,是74号文件自动补充的对象。
在此,本人不竟要问:被诉人为什么不全文阅读冶金部的74号文件,而以断章取义的方式阅读74号文件呢?74号文件,不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爱怎么打扮就怎么打扮的!
说到此,我要着重说明一点,冶金部74号和化工部738号两个部门文件,不是工业主管部门单方面出台的文件,都是冶金部、化工部通过国家劳动总局经过仔细审核、协商一致以后签署发布的。从性质上划分,国家劳动总局与冶金部、化工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合同关系;第二层次的合同关系,是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化工部同全国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两层合同,都是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的,因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而言,要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行使审批权,不能只顾行使审批的裁量权,而否决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作为国有企业的职工而言,名义上,签订劳动合同是与国有企业签订,实际上是与国家(政府)签订。国有企业,全部是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法人,还只是形式上的法人,真正的法人是国家法人。国有企业的后台老板,就是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因此,国有企业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就为国家打工,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了。虽然,国有企业的职工未直接与人民政府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是事实上政府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穗劳社特工决字[2007]434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不仅仅是违反了宪法、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等法律法规和[81]劳总护字74号、[78]化劳字第738号合同文件,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需要立即认真整改和纠正。
(7)罗列[86]建材人劳字414号、[86]建材人劳字841号文件,同样是移花接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在1986年6月17日、1986年12月6日发布的上述两个文件,也是与冶金部74号文件一样,作了原则性说明,同样是经过国家劳动总局共同审定的文件,国家劳动总局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总局、建材总局与每个特殊工种的职工构成了制式书面上的合同关系。虽然,建材企业每个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直接与国家劳动总局签订合同,但是,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代表了我们整个系统的职工签订了这一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式合同。
414号文件的要约有:
二、凡各地建材部门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已批准执行提前退休,而本表未列出的工种,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
841号合同文件的要约有:
二、建材工业中的机械制造、电力、耐火材料、交通运输等其他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各地可参照劳动人事部批转其他各有关工业部门的意见执行
三、凡各地建材部门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已批准执行提前退休,而本表未列出的工种,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
上述两个文件,列举了同样要约。这些要约,是国家劳动总局同国家建材工业局在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从正式签署的第一天起,就发生了法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
与[81]劳总护字74号相同的是,两份《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也都不是“特殊工种名录大全”,是在执行以往文件特殊工种基础上的补充范围,并不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店”。除了414号文件列举的74个、841号文件列举的78个特殊工种以外,“各地可参照劳动人事部批转其他各有关工业部门的意见执行”。其中,841号文件就专门列举了建材工业中的“机械制造”、“电力”两个行业“各地可参照劳动人事部批转其他各有关工业部门的意见执行”。但是,按照被告那种断章取义的逻辑,建材行业的特殊工种总数不能超过152个,其他的几千个特殊工种随时随地可以全部枪毙。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水暖厂是年年有、月月有的;也不是什么秘密事儿,没有什么见不得光的。几十年来,XX水暖器材总厂所有特殊工种提前的,100%是参照其他行业文件执行的。因为,在建材行业系统的工种目录里,连“水暖器材”这一行业的名录都没有。换言之,就是所有的特殊工种,都没有列入建材目录中去;没有列入进去不等于没有特殊工种,不等于这些特殊工种的职工不能按国家的既定政策办理退休手续,更不等于审批部门可以违反国家既定政策拒绝办理职工的退休申请。
被告罗列建材行业的这两个文件,其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呢?无非是为了装点门面,吓唬吓唬我们这些一没有后台、二没有护身符(不懂政策文件)的人。
鉴于本人在XX水暖器材总厂从事柴油机发电工兼空气压缩机工多年的经历,按照上述两个合同制式文件和“各地可参照劳动人事部批转其他各有关工业部门的意见执行”的原则精神,完全适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总人字[1987]1433号文件《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表》对应工种名称:柴油机工 工作性质:有毒有害 劳动条件:制造中、高速柴油机试车中产生高分贝噪音和振动,强度超过国家允许的标准。
本人在XX水暖器材总厂担任柴油机发电工,并兼空气压缩机工,档案中简称为“发电工”。工作地点为广州水暖器材总厂,属于动力科管辖,使用的机械设备有6400型500千瓦高速柴油机发电机2台,6135型80千瓦高速柴油机发电机1台,4135型60千瓦高速柴油机发电机7台,T290型大型空压机4台,T190型大型空压机2台。一般情形下,我们每次需要开动2台以上柴油机发电机、2台以上空压机。日班上班人员2-4名,中夜班上班1-2名。
比较而言,我们的劳动条件,比船舶工业中的柴油机工差得多。我们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制造中、高速柴油机试车中产生高分贝噪音和振动,强度超过国家允许的标准。”这几个项目中的有毒有害问题,还有面临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四乙铅、苯芘并等十几种有毒有害气体的侵害,噪音和振动值比造船厂的更大。我们每年每月的工作时间和强度,一般会大大超过船舶工业柴油机工。大型空压机的噪音,大大超过高速柴油机的噪音,噪音波在直径10公里范围内清晰可听。由于柴油机发电房与空压机房是连通在一起,两股噪音合为一股,震耳欲聋。
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原理,类似于打气筒的原理,是压缩机机械活塞运动,生产每平方厘米MPa0.8相当于8公斤标准大气压,通过管道经过高压气流罐,直接输送到管件、洁具车间,用于气动元件夹紧水龙头、弯头、直通、三通等铸铁毛坯,以便车工车丝扣。水暖总厂有车丝机400多台套,一般需要2台以上空压机供气,才能正常工作。空压机工这个岗位,劳动条件很差,收入也很低,也是长期招不到合适的工人,我们柴油机发电工在做好本职的同时兼职,每日每时开启空压机,同时,也经常维护和修理空压机。
91年我调到该厂工作,由一个很有前途的企业干部(科长培养对象),降格为一个碌碌无为的发电工,使我的人生价值一文不值,事业上一落千丈,一辈子与科长、与高级职称无缘了。柴油机发电工是整个水暖厂最差的工种,长期招不到新人。水暖厂发电班,一个老发电工梁师傅,才40多岁,就得了脑中风、肺癌就英年早夭了,他得的这两个恶疾及至死亡,与从事柴油机发电工有毒有害工作环境有直接的关联。
我不知道,每次体检的表格是否保留在档案中,我记得,我的左肺部阴影,乙肝,高血脂,低血压,脑肿瘤,右手腕内侧有数百个麻斑点,脸上及全身有直径2mm左右的斑点有上百个之多,咽炎,每天干咳、干沤,十指弯曲,双小腿弯曲、畸形,十趾糜烂,视力下降,牙周炎等等,至今天天干咳、干呕不止,每年吃了很多药也治不好。特别是脑肿瘤,如果手术治疗,至少需花费30万元以上。当然,这些身体异样证象,不是完全在水暖厂得的,在部队、在化工厂、在水暖厂每从事或接续从事一项特殊工种工作,都会相应地给身体留下这样那样的疤痕特征,展现在观众面前。
最明显的区别,在当柴油机发电工兼高压空气压缩机工的日子里及至以后多年,本人由一个伶俐人变为一个不折不扣的痴呆人。在当发电工之前,当教师那几年,我是教学的多面手。我参加过社科联、哲学、世界语(黄石市)、经济管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职教(湖北省冶金系统)、政工、科协(企业)等8个学术组织,得过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达10个,是总公司《职教探索》和大冶有色金属《职教探索》通讯员,发表了许多文章。如果不改行当工人,评个高级职称是没有问题的。在来XX当发电工的岁月里,我连温习一下日语也困难了,别说撰写和发表文章。
柴油机发电工100%是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这是客观事实。同样地,本人70年代在部队当油机员(柴油机发电工),100%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既然是特殊工种,就应当按照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原则来办理才是正确的。
第434号决定书,从头到尾罗列一大堆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内容,理屈词穷。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问题,形而上学猖獗。
综上所述,被诉人采取形而上学的思维看问题,不顾各部门文件中的说明和要求,割裂各个部门文件的内在联系,割裂现时政策与以往政策的联系;不以工人特殊工种劳动条件为前提条件,而以“部门划线”为前提条件;不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来指导工作,而是以唯心主义的二元论、形而上学世界观来指导工作,违反了宪法、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同志,这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做审批工作,十有八九会犯错误的。
被告高高在上,故弄玄虚,一连搬出9个文件来装腔作势,借以吓人。骗人,可以骗一时,但不能骗人一世。如果被告真的有道理,真的无懈可击,就应当明确指出本人的退休申请,到底是不符合或违反哪一条、哪一款?既然说不出本人不符合或违反了他们所说的“法律”,为什么本人从头到尾都找不出一部法律出来?既然如此,就不应当搬出整部的文件出来,而应当写得具体、明确一点。每个文件表达的中心思想都有所侧重,每个条款的意思都有差异,是不是本人对于每个文件的每个条款都能对号入座?写公文怎么可以好象是写天书、写哑谜,谁也看不懂呢?本人好歹也学过中文,受过高等教育的,不看内容,只看写作格式,就可知道所谓的“理由”、“法律依据”是完全空洞、虚假的,从头到尾一无“法律”,二无“依据”,三无理由。
被诉人是采取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的方式来进行审批工作的,全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单方面违背了劳动部与其他部门共同签署的文件合同的约定,在违反宪法、劳动法的同时违反了合同法,责任在于被诉人一方,需要立即改正错误,收回决定,必须依法圆满地办理本人的提前退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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