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社会保险法草案有八点建议,这其中包含了我近一年半来的我的研究成果,为了方便了解我的建议,我先把这些建议依据的理论整理如下:
第一部分
2007年十二月,笔者的“让人民都能以房养老的思考”被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等单位主办的决策参考2007年12月5日出版的第10期以三页多一点的篇幅摘要刊登在去年第10期中。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5/12/114966.html
2008年10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随着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相继出台,一个搁置已久的“设立万亿保障性住房基金”方案可能再度引起关注。------今年初,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酝酿以万亿基金启动保障性住房市场。据悉,政府高层对上述方案表示肯定,但由于一些部门有不同意见,方案一直处于研究当中”。
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法定职权是管理五项基金,酝酿万亿基金启动保障性住房的最终目的是筹集社保基金,因而,可以认定与我的原始方案一致。
根据上下文理解,这里的“政府高层”指的应该是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级的领导。必须指出,虽然方案一直处于研究当中,但基本方向已经被国务院高层肯定是没有疑问的。
笔者认为,这是国务院领导已经指明的方向,应该在社会保险法中有所体现。
第二部分
2008年3月发明“养老保险模糊模型”,著名数学家、中国模糊系统与数学学会副理事长李洪兴教授给我写信说:“感谢你,你的辛勤工作推动了模糊数学应用的进展。希望你的成果能够广泛使用”。
2008年九月,李洪兴教授在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采访时解释到:“一个人在北京工作了10年,在养老保险利益取得的问题上,由于他在北京工作15年以下,他没有创造出完整的养老保险利益,他的养老保险利益是有缺陷的。但他毕竟工作了10年,在10年中他创造了养老保险利益,因而他的养老保险利益同时也需要维护”。
也就是说,模糊数学方法的特点在于:对有缺陷的“次品”进行维护,赋予其应有的价值,让“次品”也得到其所。这不仅能解决养老缴费不满15年的劳动者享受养老权益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第三部分
设计了建立在笔者提出的“表现形式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进步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规律基础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返回制度”。2008年九月,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为此采访并报道过笔者的设计。
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规律的内容:
一、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历史进程
1、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
社会文化因素赫斯科维茨认为,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或者亲属家族很重要,可以保护家庭成员抵御不确定性,当人们遇到天灾人祸时,可以依靠其亲属之间的相互帮助来克服危机。在中国,瞻仰老人一直受到社会的提倡:“老吾老以及人知老”、“父母在,不远游”等养老文化,几千年来延续至尽,瞻仰父母作为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它虽然作用于相对的私领域(家庭、宗族),但却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所承认。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体现了一种早期代际养老关系。
2、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目前全球有134个国家实行现收现付式公共养老保险制度。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30年代刚开始时是一种DC系统,是一种基金制的系统。由于经济原因,这个基金从来就没有积蓄过预期的资金,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是一种DB系统,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非累积型的系统。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也是“现收现付”的模式。
3、部分积累制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放弃现收现付而开始采用部分积累制度,这种现象的出现,从主观上来说可以解释为人们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向好更加积极稳健的体制,从客观上来说更加可以解释为世界正在走向富裕。
从1983年开始,美国采用“部分储备融资”模式,现行的OASDI计划在形式上仍为现收现付制,但实质上它已具有一定程度的“部分积累制”特性。不过,它的“部分”积累不是通过“个人账户”来实现的,而主要体现在OASDI信托基金的“非充分性”储备原则中。
现行中国社保体制的整体框架是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在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中设计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统帐结合”模式。
可见,无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部分积累制,都体现了养老代际转移关系。
二、代际养老权利义务特点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
1、代际养老权利义务是人类的天性。
2、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连绵不断
3、不同时代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表现形式不同
从几千年来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到当代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的延续也可以看出,代际养老权利义务是从古代到当代人类社会的一种默契。
因而,当代农村老年人口与当代农村流动人力资源也应该遵守这一默契。
第四部分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根据郑功成教授的文章,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主要包括:第一是养老金的计算全国统一,第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
而笔者提出的第二和第三部分的内容合起来正好是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的这两个内容。
而且,笔者提出的的统筹方法的特点是:
1、积小胜为大胜,体现逐步,能够更好地体现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2、农村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目前城市所实行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形式,符合公平原则。
3、在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时,又巧妙解决了当代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难题,体现了效率原则。
详细内容见:“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与养老保险模糊模型和养老保险费返回制度”。(请3-5后看)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15/159365.html
第五部分
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八点建议:
(已经发表)
1、“建议第五条中增加第五款”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16/159493.html
2、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14/159209.html
3、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四条的修改建议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13/159030.html
4、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10/158411.html
5、社会保险法最好能平衡反映其基本原则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9/158239.html
6、建议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增加一条
http://nongcuen.blog.hexun.com/29366342_d.html
7、关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http://nongcuen.blog.hexun.com/29363693_d.html
8、社会保险法还应名正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