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有什么法律效力?(谢恒法律顾问专题)


      问:前不久,我公司收到某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得知我公司正式成为该项目的唯一供货商。昨天,我公司接到招标人的电话,说要变更中标结果,已发出的通知书要收回。请问谢律师,我公司可以追究招标人的法律责任么?

 

  谢恒律师解答: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人可以追究招标人的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告知其中标的书面法律文件。在招投标中,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属于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对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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