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演员为医疗节目做“托儿”


  “在一个健康的医疗制度下,医疗广告是不应该出现的,更不会有真假之分。”

  西方的家庭医疗制度是成本最低的,因为在社区里,病人和医生特别熟悉,医生了解病人的家族病史、身体状况,这样可以对症下药。而中国的城市化改造,把既有的社区打破了,医生和病人都变得陌生了,医生看病也看的是数据,对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家族病史不清楚,这样下药的成本比较高,效率还低。这种陌生人对陌生人的医疗关系,就造成了医疗广告的大量出现,很多患者也都开始迷信专家。其实某种药品管不管用不仅仅是专家说了算的,个体差异、病人自己的评价很重要,熟人之间的评价也不可忽视。

  由于医药领域是一个特殊领域,工商部门对这个领域不了解,也没有对其进行区分对待,更没有能力审查这些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所以就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政策,用要求其他商业企业的标准和管理方式来管理医药领域,问题就出现了。

  一些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故意聘请演员或其他人扮演专家或当代言人,在广告中与冒充专家同时出现,广告主行为构成了欺诈,蒙骗了消费者。也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这样的内容,即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对违反规定的广告主,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购买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接受虚假广告中所宣传的服务,是基于对名人的信任,也是听信了名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因此,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调整,是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也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欧美等国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