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是违背言论自由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从言论自由的内涵和原则来看,它实际上包括了三方面的要素:首先,公民有通过语言及相关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其次,公民有在公开或者特定场合保持沉默,亦即“不言论”的自由;其三,公民有对其言论承担责任的能力和义务。

    过去我们在谈论言论自由时,较多地强调了公民的权利,而忽视了公民在这方面的责任。其实,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任,也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选择的后果。著名思想家哈耶克说过:“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崇尚个人责任的时代。”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受侵犯的特点。但在肯定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性的同时,也应当承认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马克思也曾经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从宪法学意义上说,这种制约包括了内在的和外在的两个方面。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在其自身的性质上理所当然地伴随着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之中的界限。作为一种权利,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对其行使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这就构成了权利的内在制约。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自由权利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性质上理所当然地伴随着的制约。所谓外在制约,则是从某一权利的外部强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允许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是指现代宪法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对人们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故又可以称为“(公共)政策上的制约”。因此,公民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明白了什么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认为网络实名制违背了言论自由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首先,言论自由本身就是有限的,言论自由永远伴随着责任。网络上的发帖、讨论和公开日记同样不能例外。网络的匿名制在相当程度上是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规避了责任,而实行实名制,使得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与对言论责任的承担可以更加合理地结合,从而也更好地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其次,网络是一个公共平台,而不是私人领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人可以平等地享受网络所提供的公共资源,向公众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既然是公共平台,就必须遵守公共规则,接受公众的监督,这也是权利的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最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要求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宪法确认的权利和自由,是所有公民共同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个别人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一个公民行使这种权利时,都不能建立在侵犯甚至剥夺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必须以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为自己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网络匿名制虽然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某些人的“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以牺牲某些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关于这一点,从目前网络上盛行的恶搞、 谩骂甚至诽谤就可以看出,这也就是有关方面拟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真正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