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须警惕定(订)金陷阱


  吕某是个体工商户,2008年3月为了扩大经营,计划再租一间商铺,苏某有一间邻街商服楼对外出租,吕某找到苏某经,双方协商,吕某以30000元价格租期一年承租此商服楼,但当时原承租人租期到6月份结束,。双方签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中注明吕某先交付订金4000元,其余租金26000元于6月份给付。但双方口头约定,原承租人房屋到期后,如苏某不将房屋租给吕某,要给吕某8000元,如吕某不租此房屋,苏某可不退这4000元。

  到6月份,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看好,房屋租金整体上涨,原承租人房屋到期后,主动要求续签租房合同,并提出年租金35000元。苏某看到有利可图,就与原承租人续签了合同。

  房屋到期后,吕某因没有租到房屋,找苏某交涉,苏某同意退还吕某的4000元钱。吕某认为按当初口头约定应给8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吕某将苏某诉至法院,请示法院判令苏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庭审中,苏某拿出了双方所签合同做为证据。苏某主张合同中注明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苏某否认口头约定之事,恰恰双方口头约定之时只有双方在场,无其他人在场,吕某无证据证明口头约定之事。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退还吕某订金4000元,驳回了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吕某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双方房屋出租合同中已上注明"订金"二字,而不是吕某所称的"定金";二、吕某主张系口头约定"定金"事宜,但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琏接

  定金、订金音同字不同,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区别。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定金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之一,通常出现在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合同中,如果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不能要求定金返还;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

  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对有其具体的要求:一、必须签订书面的形式;二、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订金虽然某种程度上具备债的担保作用,但是不适用定金罚则。订金的担保功能(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交付后,可产生三种后果:一、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二、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三、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交付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笔者提醒各位读者在签合同时,警惕见利忘义的小人用订(定)金做文章。

  笔者感言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中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这都说明中华民族是一个诚实守信的民族。为什么中国的商人被称为"儒商",就是因为中国人经商首先想到的是"礼"、"义"、"信",最后的是才是"利"。丢弃做人、经商的传统美德,可能会暂时获得眼先利益,但同时丢弃的还有做人的基本准则和长远的利益。正如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道德观察栏目所说的:"在法庭之外永远有一个考问良知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