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读解1、统筹基金如何转移?

  按工资12%转移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的凭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转移资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负责缴费的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读解2、手续多久办完?

  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转接应在45个工作日内办妥。参保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接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发出接收函。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好接续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读解3、办理流程如何?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读解4、什么人需办临时账户?

  年龄限定男50女40

  参保人员未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当其再次跨省就业或在新参保地退休时,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将一并转归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读解5、缴费多少年享受待遇?

  满10年可异地办退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在当地缴费满10年可在该地办理退休,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当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读解6、农民工失业怎么办?

  保留账户日后累计

  针对农民工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今后该农民工返城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可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农民工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