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天朔获刑六年是轻是重?


    近日各媒体报出:臧天朔获刑六年,且已表示上诉。对此,业内外人士都在议论着。有说判轻了,有说判重了,莫衷一是。刑事审判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报导后认为,此案关键在于臧天朔在案发当天是否对手下吕长春说过类似“能谈好就谈好,谈不好就打”的言词。

    到目前为止,所以相关材料显示:臧天朔的供词与吕长春的证词不一。

 

    1128日,BTV《法治进行时》节目实录是这样记载的:

    法官:被告人吕长春、臧天朔等人到庭。

    吕长春:在2003年的620日,孙宝和给臧天朔打了一个电话,说欠款了,然后把这个情况跟臧天朔反映。反映之后臧天朔(跟我)说,你先回廊坊去,找点人回廊坊

    臧天朔:我没有授意他去打架,我授意的也就是让他好好跟他谈,不行就报警,如果那天我去的话,就不会让这种事情发生了。

    法官:臧天朔是否明确示意要你找人去和孙宝和打架?

    吕长春:他大概是这么说的,说你找孙宝和去,说能谈好就谈好,谈不好就打

    法官:被告人臧天朔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授意吕长春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理应惩处,被告人臧天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自判决之日起执行。

 

    本案最关键在于,在“臧天朔的供词与吕长春的证词不一”的情况下如何定罪量刑。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供词”和“证词”不一,且没有第三方旁证的情况下,吕长春“能谈好就谈好,谈不好就打”的证词应该系“孤证”,而且相关资料显示,吕长春还有过“带点儿人去,谈得拢就谈,谈不拢就打的证词(证词并不完全一致)。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采用的是“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有”的原则,如果诉讼中证据确实如此,臧天朔获刑六年就不是轻与重的问题,而是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那么,一审律师的辩护思路及臧天朔的上诉就是对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臧天朔对吕长春有过“能谈好就谈好,谈不好就打”言词,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获刑六年”并不重,即使臧天朔上诉也很难改变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