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才看到一条新闻: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作为一个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比绝大多数90后们的年龄还要长的老律师,这样的说法让我喜忧参半。喜,很容易理解,我们的法院,司法独立意识增强了;但愿他们向往的司法独立,不仅仅对媒体,也对政体。
而忧,就说来话长了!高院的话说得很客气,却带着明显的先礼后兵。说是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却话峰一转,跟上了两条提醒: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是“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话与其说是希望媒体监督,不如说是警告媒体小心点儿。
我们很容易想到:谁来判断什么是“报道的严重失实”呢?什么又是“恶意的倾向性报导”呢?这判断权不在媒体,而在法院;而这判断标准,又很难给以条理化。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你是严重失实和恶意倾向性报道的,你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规则,这些年我们中国人太熟悉了,媒体也早就给这种现象概括了一个很通俗也很准确的比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俗话说,胳膊拧不过大腿。有了这道“紧箍咒”,媒体会吓得不敢越雷池半步了!媒体的管理者会想了:我们不知道人家法院是怎么认定你的报道尺度的,又是怎么倾向的;万一报道被认为是“严重失实的”或是有“恶意倾向性”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单位追责,我们国家法律早有规定,既可能会处罚单位,更可能会处罚单位的管理者。哪家媒体的管理者敢不识相地去触犯这法律的天条呢?而一旦要被追责,这本身又是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其它媒体中的猴看到已经杀鸡了,谁还会再拿鸡蛋往石头上碰呢?所以,识相的媒体会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需要费尽心思地去把握那失实还是不失实的度,那倾向性还是不倾向性的量,最好的办法就是不报道。正中下怀,我想这才是我们的高院希望得到的结果吧?这招叫敲山震虎。
想想也很容易理解。谁会自愿地让别人来管着自己,让别人来对自己说三道四或是品头论足呢?谁又不知道随心所欲地潇洒和畅快,不知道管头管脚的束缚和难缠呢?我们这个先天不足又发育不良的法制环境下的法院,拿出这样的架势来警告媒体,再正常不过了;不是这样的气势反而不正常了,反倒说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民主法制进程来得太容易、太迅速也太轻松了!
不过我觉得,“正人先正己”这句话,对任何人、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都适用。我们的法院在对媒体义正词严的同时,是不是想过,自己这“正”字做得怎么样呢?本该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院,在百姓们心目中的公信力又如何呢?这些年里我们很熟悉一句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里的“大盖帽”当然不仅仅指法官的大盖帽了,这里的“原告”和“被告”也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说法而并不特指法院中的原告和被告;但是,谁又能否认,法院那顶大盖帽是这里的大盖帽中的一顶呢?高院又是如何来认识法院法官这原被告统吃的现象的呢?
作为律师,我还想换个角度来谈法官的两头吃现象。不管我代理的是原告还是被告,委托人一照面就会开门见山地问我一句话:“你在那家法院有关系吗?那法院的法官你熟吗?”很少有人会问我:“从法律上看:我这案子会是什么结果呢?”好象断案靠的不是法律是关系;而律师的作用不是正法路是通财路。有时还有这样的情况:你的关系能力不强,委托人就转身找擅长此行的律师去了。我还多次听到这样的话:不用请律师,把请律师的钱送给法官更有效。能怪我们的老百姓太世俗了吗?谁是钱多得没处用了,才要硬送给人家呢?要不是看到了太多的不送红包就办不成事的现象,委托人能犯贱把钱往外扔吗?
所以,我觉得目前影响法院公平断案的主要原因,是内因而不是外因。
海涌时评:高院敲山震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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