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拆迁条例”这个钉子户也要被强行拆迁了!这个自然是需要敲锣打鼓你喜我贺的。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当天,我建议全国人民放假庆祝一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式拆迁,其实质就是赤裸裸的暴力抢劫,其惨酷血腥程度仿佛不是在拆迁房子而是在拆迁人的身体零件。老百姓水深火热,而官商勾奸淫乱,真可谓哀嚎声淫叫声声动震天。这种拆迁给人一种对“共同富裕”的很悲哀的理解,即共同富裕就是一部分人先富裕了,其后先富裕的这部分人把穷人都消灭了,然后就共同富裕了。
这几个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学者自然做得很对,对拆迁条例进行文字上的改动和修饰当然也很重要,但我认为这都不是主要的。在我看来,现行拆迁条例已经够冠冕堂皇了,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确立一种新的立法思路或者新的立法叙述,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首先便是拆迁理由的正当性。拆迁的权力依据在哪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所以,说到底,拆迁的最正当理由便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正当的概念吗?“公共”二字,当然是指社会大众共同享用,而不能属于某个特定的圈子。公共是个完全开放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数的多寡,并非准确的数字可以表明,公共利益受益者在范围上的最大的特点就是非特定、非明确。这说明一个国家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成为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主体,这种间接的受益应当是个绝对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地方官员随意或者任意地进行解释。如果只有特定的主体成为受益人,那么就不能称为公共利益。如果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只是为了配合地产商的开发设计,比如某政府圈大量土地打造绿地,竟只是为了配合某地产商的别墅开发。其公共利益何在?!而90年代以来大量的暴力拆迁又有多少是为了公益而不是为了私利?源清则流洁,如果拆迁只是官商勾奸淫乱的产物,那么拆迁之流该有多脏多乱?正值新拆迁条例起草时机,该是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程序的正当性在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市场评估制度。很多地方通过流氓土匪式的强劫以白菜价征收了土地和房屋,然后高价转给开发商地产商赚了个两眼发直,而老百姓只能一命呜呼。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和强盗还有区别吗?最多不过是个合法的强盗而已。这严重违背了党中央“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
如果拆迁理由的正当性是程序上的源头的话,那么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市场评估制度就是干流,唯有正本清源、流水浩荡,新拆迁条例才可能具有真正的新意,并和一身流氓气的旧拆迁条例最终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