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33号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优惠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这里,一是微利的界定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按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件有着明确的认定条件。三是具体是对象,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
2、优惠期间:
也就是说,优惠期为1年。一年以后失效。
3、优惠方式: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呵呵,应纳税所得额可变,法定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变。
财税[2009]133号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优惠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这里,一是微利的界定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按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件有着明确的认定条件。三是具体是对象,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
2、优惠期间:
也就是说,优惠期为1年。一年以后失效。
3、优惠方式: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呵呵,应纳税所得额可变,法定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