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因“工伤”去醉死醉伤


王攀

10日,重庆高院修订工伤认定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就在我落笔之前,一个同事气愤地跑过来,说这样的规定太可恶了,岂不是纵容公款吃喝?并要求我对这一规定和重庆高院法官们的解读进行批判。和我的同事持相同观点的评论很多,网上留言也几乎是一边倒的指责。

我理解这些反对的声音,在公款吃喝居高不下、受骂不惊的今天,任何助长公款吃喝、为公款吃喝找借口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全民批判。但问题是,“因公醉酒醉伤算工伤”的规定会助长公款吃喝吗?

“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重庆高院出台的、广受争议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原文。反过来讲,如果是单位指派喝酒,因为单位原因发生醉死或醉伤,就应该算工伤。由此,人们担心,这样会助长公款吃喝现象。在我看来,这种担心大可不必。

没有谁会因为“工伤”保驾护航,就心甘情愿醉死或醉伤。如果觉得一旦规定“因公醉死醉伤算工伤”,我们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工,就对喝酒抱着必死必伤的冲动,那就大错特错了。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能在工伤保险面前为酒而死而伤,这不需要论证。否则,我们的寿险业就不可能有立足条件。

但没有“因公醉死醉伤算工伤”这样的规定,就会给审理因公醉死醉伤这类案件带来司法困难。公务接待短时间内不可能彻底消失,而只要存在,因公醉死醉伤现象就会出现。无论醉死人、醉伤人的招待酒多么不受待见,但当事人家属必然和行政单位对簿公堂。换句话说,处理这样的难题就会成为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与其一团浆糊,不如明确规定。

人们敏感,说到底,是千夫所指的公款吃喝使然。没有这一规定,行政单位因为“因公醉死醉死”事件不会少赔一分,而在无序的赔付中,行政单位为了安抚当事人家属,只有拿纳税人的钱为自己“破财消灾”;相反,有了这样的规定,既可以让那些因个人原因醉死醉伤的当事人家属明白责任,又可以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判例。

与其说,人们反对“因公醉死醉伤算工伤”,不如说是公款吃喝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

http://news.163.com/09/1211/02/5Q7GHFSE000112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