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收益)方面
1.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4.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5.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方面
1.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2.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3.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4.销售提成方面,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
5.技术开发费的列支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6.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7.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8.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提供了相关服务、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9.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三)不予税前列支项目方面
资本性支出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是否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在税前列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在税前列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各种赞助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回扣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四)资产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2.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3.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4.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五)税收优惠方面
1.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3.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4.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5.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6.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
1.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2.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3.预提所得税。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
(一)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未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未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
除上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里已涉及问题外,还应注意检查: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二)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是否不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四)是否不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五)是否不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六)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土地使用税
(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未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三)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未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契税
(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三)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七)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八、房产税
(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做收入。
(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未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四)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未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九、印花税
(一)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是否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即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
(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行业纳税风险自查重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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