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第八章 客户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认识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二、目前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
第二节 客户合同管理的规范
一、形成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
二、合同管理规范化措施
三、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第三节 客户合同管理的体制
一、合同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合同管理程序
三、合同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认识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一)合同与经济合同
1.什么是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关于确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依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合同。合同可分为一般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2.什么是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3.什么是经济合同法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法律关系,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济合同法,就是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和形式,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有关事宜的法律规范。它只适用于国内的经济合同,不适用于涉外的经济合同。其任务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公布以后,国务院又先后发布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这些,都是广义上经济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区别
1.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参加,而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2.经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经济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上述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1)经济合同的主体受到一定的限制,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订立经济合同,而合同的主体则没有此限制。
2)经济合同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经济合同当事人为实现一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则不一定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是为了确立、变更或者解除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3)经济合同是具有经营管理的内容。
4)经济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等价有偿的合同。
5)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经济合同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适用经济合同的单行条例。而合同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在地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
(三)经济合同与协议书的区别
1.经济合同。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有时合同与协议具有同一含义,有时也不相同。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2.协议。协议是有关国家、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一种具有某种目的的契约。
3.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相同点。两者都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在形式和格式上基本是相同的,都可以称为契约。
4.经济合同和协议的区别。在于经济合同的主体只限于平等方面地位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协议的主体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只要具有行为能力的任何组织、个人都能够成为其主体;经济合同有具体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而协议的内容则比较简单、原则、概括,一般不涉及违约责任。协议是签订经济合同的基础,合同则是协议的具体化。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协议书规定是比较明确、具体,已基本上具备了签订经济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条款,这种协议书实际上就是经济合同,只是称谓不同而已。有些经济合同的条款比较简单、概括,既不具体也不完全,不符合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要求,尽管双方明确为经济合同,但在实质上只是一种协议。因此,经济合同与协议书不能仅仅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当根据其实质内容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四)经济合同相关知识
因为,客户的合同管理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所以,我们在这一章中只讨论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涉及合同范畴的管理内容。
1.哪些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经济合同形式,就是用书面文字表达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内容的形式。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各个单行的经济合同条例相应的作出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着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又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又如《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些经济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经济合同当事人事先就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来确认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否则,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2.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主体合格原则。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结合我国《经济法》、《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
l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注册资本。
l     有相符合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l     有相符合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设施。
l     不具备上述资格而订立的经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遵守法律的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首先要贯彻合法原则。经济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它的内容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搞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如果经济合同的内容违法,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合同不仅内容要合法,签订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
3)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还应该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和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协商一致,是指经济合同当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进行胁迫或欺诈;等价有偿,是指经济合同作为法人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往来,必须是有偿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4)不得非法干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搞“霸王合同”;在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进行非法干预。
3.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变更?什么是经济合同的解除?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谓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在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原合同。
4.什么是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几种?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依法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
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应当及时进行协商,达成和解,自行解决纠纷,如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关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5.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受其约束、严格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违反;
2)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需要变更和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3)一方违约,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依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6.什么是无效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具有《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形。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经济合同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合同当事人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
(1)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机关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2)无效经济合同的时间,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经济合同的订立是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什么是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标的;
2)数量;
3)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争议解决方式;
7)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
8.什么是经济合同的适当履行?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如何确定经济合同时间/签订地和生效关系?
(1)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经济合同签订地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地点。合同签订地一般在书面合同上已经写明。如果没有写明,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如果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10.什么是经济合同保证?
经济合同保证是拽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经济合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经济合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关系一经依法成立,保证人与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存在密切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作为保证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关系人,被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责任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保证人有担保被保证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责任;其次,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无力
履行经济合同时,保证人负有代履行或代赔偿的责任;第三,保证人代履行或代赔偿之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注意:
1)保证人应具备保证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充当经济俣同保证人的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特别要防止那些表面上具有保证资格,实际上无代偿能力的充当保证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3)保证责任必须明确,保证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必须表达清楚,便于承担保证责任;
4)要件应完备,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可单独订立,也可以订立在主合同中,保证人要签名盖章;
5)国家机关不能作经济合同保证人。
11.什么是经济合同的担保?它有哪些特性?
经济合同的担保,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为保证经济合同全面履行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它是保证经济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担保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担保是保证经济合同履行的,因此,它与被担保的经济合同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经济合同是主合同,担保是从合同;
2)担保是对主合同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它的效力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约,它可以随主俣同的变更而变更,也可以因主合同履行完毕而消亡;
3)担保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设立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它与被担保的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消。经济合同的担保主要有保证、定金、留置、抵押和质押五种形式。
12.什么是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特点:
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2)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指出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在对方提出要求时还应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必须在责任发生前约定;
4)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3.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原订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新协议。经济合同变更的范围,可以是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等,也可以是当事人,即经济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而引起的经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经济合同的变更是以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局部要素进行修改,因此,它与签订一份新合同有着原则的区别。
经济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来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经济合同所达成的新协议。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时,解除双方因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和经济合同的履行完毕是完全不同的。第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解除经济合同不等于解除责任。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达成的协议,所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双方协商同意、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双方协商同意的意见,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等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因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通知当事人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但当事人必须注意二点:
1)要及时通知对方;
2)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证明。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就会影响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方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必须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保证预期的经济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经继续履行原订的经济合同,已失去意义,因此,允许解除经济合同。
14.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形式与责任的划分
(1)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又称惩罚性违约金,②赔偿金,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时,再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的划分
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