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力价理论
市场价是以成本价为基础的销售价,成交价通常属市场价。CIP机理是购买力价,上限由富有群体购买力决定而下限由价值支持。房价是特殊商品,由土地稀缺性、单位土地产出率和房价的宏调功能等决定了房价结构不仅不同于普通商品,而且相对高于普通商品。房产之成本价由土地增值和造价构成,均价与全社会居民月均工资相关,因土地随科技生产力发展不断增值保值而始终为工资3倍左右,准确地说房屋均价由全社会平均购买力决定。均价与造价之差等于土地增值。土地增值用于征地补偿和补充社保基金,如图。所以,均价、成本价和成交价因政府根据土地产出率变化调节土地增值费往往高于房屋造价,从而不能以房屋造价分析楼市价格的高低。房价调控公式的本质在于房屋均价依据购买力确定而高于房屋造价,进而有平衡岗位工资与土地价关系的空间,实质是平衡工资/GDP与土地收益/征地补偿间比例。将土地增值加入建房成本而形成的均价仍然符合市场价随成本价波动的规律。
上述购买力价是基于普通劳动者一生的劳动收入而言的,无疑最低居住水平的房屋总价是不能超出一般劳动者一生总收入的。因而,讨论购买力价就要先研究工资的组成与来源。
工资组成分为最低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工资。遵循人尽其才的就业工程设立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就业时发生的社会分工工资,遵循按需分配,现代是按生存需要分配。出于天然原因,市民以岗位为生而农民靠土地谋生,岗位工资与征地补偿的平衡就体现在地价上。政府作为土地代管权人,可按全社会居民年均收入调控房地产均价。随着GDP增长工资必然增长,工资增长基于岗位工资与土地价平衡来实现。调高地价可牵引工资增长,这主要调CIP。最低工资、技术工资是对应劳动能力与贡献大小的工资等级,遵循按劳分配。
工资总体上来源于国民收入,具体来源于劳动贡献应得即最低工资加技术工资,还来源于剩余价值即岗位工资。需要纠正的是,剩余价值是指应用人类科技文化所创造的扣除最低工资、技术工资的体力增值,尤其为社会分工协作所产生的一加一大于二的经管效率产值,包括公共生存消费值和配给个人生存生活的费用(相当岗位工资)或称低保数据值。低保金额由当时社会一般生理生存最低需求确定,是共生存计划消费部分。显然,最低工资不同于低保生活费,前者是按劳分配,后者是按需分配。二者数值也不同,低保生活费对应于岗位工资而参考最低工资。剩余价值是属社会财富的公共产权,分发展私有和生存公有二部分,只因由企业主代管发展私有部分才误认为是地主、资本家的财富;而由国家代管生存公有部分才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现实没有弄清剩余价值的来源、组成,以致按劳分配成了空话,按需分配不能肯定,默认虚拟经济效应承担的主要分配功能而致一夜暴富成为常事。工资应来自剩余价值和劳动报酬,由按劳按需分配结合实施。由于对工资定义的歧义和对工资收入统计口径的不统一,以致千万年薪者有之百万年薪者有之,几百元年收入者亦有之。天生人体物质兑换成能量的当量值是相近的,因而人的能力是相当的,只有岗位不同、特长不同和社会对特长的取向不同、机遇不同之分。现今按劳分配出现这么大的工资差距无疑是分配不公,高薪者必然占有剩余价值,因而过去国家规定工资级差,设置工资上下限是符合人体等当量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