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虚假广告:别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修订《广告法》,名人代言广告又引起人们的关注。继葛优、郭德纲之后,赵忠祥、侯耀华又成为焦点人物,因为,他们曾经代言的广告被指属于虚假广告。侯耀华是道歉了,据说老赵不服要上诉,恐怕也不会像他想的那样摆脱干系。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说,在修订的《广告法》中,建议增加广告“参与人”作为广告主体,以便一旦出现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原则,向“参与人”索求民事责任。这个建议需要分析一下。
    这个建议的前半部分比较实事求是,名人所代言的广告,名人在其中只是“参与人”。“参与人”基本上是一个中性词,难以判定参与到什么程度。一般来说,一个虚假广告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是厂商、广告商和发布商,名人虽然也参与其中,但是,名人只要与厂商、广告商、发布商没有除了报酬之外其他的经济关系,基本上就是单一关系的“参与人”。虽然名人在虚假广告中也有获利,但是,真正非法获利的大头,是厂商、广告商和发布商。因此,如果打击虚假广告只盯着名人,很可能会造成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结果。
    在虚假广告问题上,人们应该分清主次,名人代言的责任是应该追究,但是,代言的名人绝不是虚假广告的主要责任人。虚假广告真正的罪魁祸首是唯利是图的资本家,以及见利忘义发布广告的媒体。只盯着名人,某种程度上是资本家和媒体一起转移人们的视线。比方说前几年葛优代言的广告,造成全国范围数十万群众被欺骗,后果非常严重。葛优退回了全部的代言费,那家机构也因违法而被查处,但是,发布这一广告的媒体呢?如果没有媒体的狂轰滥炸,仅凭一个葛优说几句话,就能让几十万人上当?那么,葛优把钱都退出来了,媒体当初收的巨额广告费呢?有没有退出来,用以赔偿受骗群众的损失?
    因此,对待虚假广告,首先需要明确的第一责任人,是唯利是图的资本家;第二责任人,是见利忘义的媒体;第三责任人,才是代言的名人。由此,要说到国家工商总局建议增加“参与人”的另一个内容,这个建议说,一旦出现虚假广告,受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代言的名人索求民事责任。我认为,这部分内容不具操作性,也不合理。比方说三聚氰胺奶粉,吃死了人,受害者家属如何向广告代言人索赔?很显然,受害人应该向企业索赔,或者向发布这一广告的媒体索赔。现在一般的情况是,如果事情闹大了,资本家也要倒霉;如果事情不太大,代言的名人最倒霉。但是,不管事情的后果有多严重,有一个真正的参与人、重要的参与人,几乎没有任何责任,那就是媒体。在虚假广告的生态链中,只有媒体旱涝保收:发布虚假广告的时候,大肆收钱;虚假广告出现问题时,又严正地批判,博得好名声。这种状态合理吗?
    我并非同情那些代言的名人。但是,基于公平的概念,一件事情造成了坏的结果,要追究责任,一定要分清责任的主次轻重。虚假广告现象把矛头一味对着名人,实际上是不公正的体现。我们知道,在商业社会里,偶像之类的名人、明星,大多都是资本的附庸。他们寄生在资本的身上,主要工作就是为资本涂脂抹粉、歌功颂德、做牛做马,以换得资本的青睐,再换得自己的荣华。因此,一旦资本家出现了虚假广告,很容易就抛出名人、明星当替罪羊。虽然这些资本的寄生虫也不值得多大的同情,但是,社会一味痛打明星这条落水狗,要么是让唯利是图的资本家偷着乐,要么就是媒体与资本家联手,转移人们的视线。
    所以,在虚假广告中,名人的责任在我看来很简单,没收代言所得,再根据情况处以数量不同的罚款和其他处罚,就够了。虚假广告的受害者要追究责任,追不到代言的名人头上,而应该追到资本家和媒体的头上。鼓动受害者向代言的名人索求民事责任,某种程度上也是资本和媒体虚晃一枪,把玩偶一样的名人、明星拉出来做一下挡箭牌。等到受害者发现此路不通、另找方向的时候,资本家已经偷着乐了很久了。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金钱至上的风气不改变,赚钱第一,发财成为所有人的第一需求,那么,这个社会的虚假广告就不可能减少,只会越来越多。尤其是,当一个社会在金钱至上的同时,还在贬低道德、践踏道德,那么,虚假广告就是这个社会在自食其果。《广告法》属于法制的范畴,应该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解决不了虚假广告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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